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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在接受客戶理財委托的過程中往往會積累大量資產。這些資產一旦被擅自使用,資產管理活動將面臨巨大風險,嚴重損害客戶利益,擾亂金融秩序。為了預防和懲治這種行為,設立了“違反信托、使用委托財產罪”。
網友咨詢:
違反信托使用委托財產罪是什么罪?
律師答復:
違反信托使用委托財產罪,是指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違反信托義務,使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財產的行為。未經授權。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客戶資金和其他信托財產的管理秩序以及投資者的財產利益。該罪客觀上表現為金融機構違反受信義務,擅自使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財產的嚴重行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所謂“其他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咨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本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律師補充道: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違反誠信義務,擅自使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委托財產,情節嚴重的,被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反信托義務,擅自使用客戶資金或者用于其他目的的。其他委托、信托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美好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募基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使用資金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