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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稱為產權交換。根據評估方法的不同,有兩種替代方法。按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然后以等值價值置換新建房屋的產權。按面積進行產權調換是指按照建筑面積和應安置區域內的不同產權的房屋進行調換,不解決差價。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搬遷
異地安置是指因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建筑或因土地容積率原因而無法進行搬遷。唯一的選擇就是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然后通過產權的增減來盡量實現同等價值。產權交換。
安置
返還安置是指開發商的拆遷改造項目能夠完成返還安置,可以通過產權置換的比例完成返還安置。
兩者相結合的補償方法
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既指貨幣補償,又指產權置換。
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等諸多客觀因素的影響,房價、地價虛高,造成了許多僅靠貨幣補償或產權置換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貨幣補償與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應運而生。
拆遷補償分類
拆遷補償大多根據土地性質和房屋用途進行分類。
土地產權分類
拆遷補償根據土地性質可分為兩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
此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別調整了《拆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城鄉兩種不同的土地權利,實行兩種不同的征收補償制度。2011年新頒布的《征收條例》號文件適用于本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集體土地拆遷仍按《土地管理法》計算。這就造成了房屋征收和補償相同,城鄉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導致立法和執法不公平。為解決城鄉征地補償制度不同的問題,正在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將參照《征收條例》確立的基本原則。國有集體土地有望同價同權。
使用分類
拆遷補償根據房屋用途可分為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兩種。
房子的用途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土地的用途決定了房子的使用方向;二是土地的用途,決定了房子的使用方向。二是規劃設計的目的,它決定了房屋的使用內容。“居住建筑”是指專門用于居住的房屋,“商業服務建筑”是指用于經營、服務居民生活的房屋。這是兩棟完全不同的房子。正是由于房屋用途的不同,其設計、規劃、建筑結構、價值產生等也不同。因此,拆遷補償也不同,要分別對待。
轉載自拆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