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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支票分為空白支票和非空白支票。空白支票主要是指沒有記載收款人的支票。空白支票是不記名票據,可以交付轉讓,而非空白支票是記名支票,只能通過背書轉讓。在現實生活中,
由于票據金額、付款時間、收款人等因素的不確定性,票據雙方經常使用空白支票。空白支票具有可流通性的特征,空白支票的持票人可以根據票據主張流通權。在空白支票上記錄收款人時,空白支票將轉換為非空白支票。
記錄的付款人成為記名票據的當事人,應享有票據權利。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姓名的,可以補充出票人的授權。”出票人簽發空白支票的行為本身,
也就是說,它暗示了授權持票人自行補充票據的權利,因此任何合法持票人在支票上的補充票據都具有明確票據權利的效力。
【案例】
2010年4月27日至2010年5月6日,案外人于坤為大連開發區福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屬攪拌站送砂,貨款共計60950.40元。結算時約定由大連開發區福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開具支票支付貨款。
2010年5月10日,大連傅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案外人于坤簽發了一張中國農業銀行轉賬支票。支票號碼為(C/0,S/2)18187208,票面金額為人民幣陸萬零九百五十元整(60950元),收款人未填寫。
陶文與案外人于坤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于坤將一張由大連開發區福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發的面值為60元和950元的轉賬支票交給陶文,并在收款人處注明“陶文”用于支付勞務費。同年5月20日,
當陶文接受轉賬支票時,銀行以存款余額與指數不符或超出指數為由將其退還。2010年10月29日,陶文向本院提起訴訟。
要求大連開發區福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60,950.40元及利息(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計算)。
大連開發區福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認為,溫韜與大連開發區福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但與案外人于坤之間存在票據關系,溫韜的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已超過訴訟時效。
【審判】
大連經濟技術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票據是無因性票據,票據出票人應當按照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只能根據票據中包含的含義要求一定數量的資金。在這種情況下,陶文持有的轉賬支票是有效的票據。
陶文與案外人在昆明取得票據的方式合法,大連傅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應當按照支票記載的金額承擔票據責任。雖然溫韜與大連傅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或其他債權債務關系,
但陶文是通過轉讓于坤的債權取得票據的,于坤與大連傅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票據債權債務關系,陶文與大連傅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并非票據當事人。
大連傅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無權就基礎法律關系為原告辯護。大連傅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簽發支票,原告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其向被告主張票據權利尚未超過六個月,故原告提起的票據付款權糾紛未超過訴訟時效。陶文持有的紙幣面額為60950元,
陶文主張大連傅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多支付60,950.40元,不予支持。陶文主張自起訴之日起計算利息的主張合理,應予支持。
據此,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作出一審判決:1。被告大連傅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陶文60950元及利息(自2010年10月29日起至法院確認支付之日止。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標準計算);二、駁回原告陶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原被告、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分析]
票據流通性是票據外部流通性和內部流通性的總稱。所謂票據行為的外部無效性,是指票據行為的效力獨立存在,持票人不以付款為由承擔舉證責任。只要能夠證明票據債權債務的真實成立和存在,
無需證明他和他的前任獲得票據的原因,他就可以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所謂票據行為的內在無因性,是指產生票據關系并引起票據行為的實質原因與票據行為相分離,不構成其自身的內容。
票據債權債務關系形成時,原則上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基礎關系產生的抗辯對抗票據債權的行使。
本案中,陶文持有的轉賬支票并非由案外人于坤背書轉讓給陶文,而是由案外人于坤在大連傅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給他的空白轉賬支票上直接填寫收款人陶文。
案外人于坤與大連傅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基礎債權債務關系,陶文與案外人于坤之間也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陶文及案外人于坤取得票據的途徑合法。
只是陶文在票據流通過程中沒有通過背書轉讓獲得轉讓支票。如果僅僅因為我們沒有背書就善意地否認轉讓后票據的合法性,則必然會增加票據流通的風險并阻礙交易。
大連傅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案外人于坤出具空白轉賬支票,其本身存在一定過錯。其交付給案外人于坤的轉賬支票上應當明確注明收款人為于坤,然后由案外人于坤為陶文背書。
因此,在本案中,從票據無效的立法意圖來看,可以忽略陶文與案外人于坤之間背書轉讓形式上的瑕疵,認定陶文和大連傅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是票據的真正債權人和債務人。
大連傅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無權以基本債權債務關系對抗溫韜,適用票據不存在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