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離婚協議書明確規定,離婚后房子歸孩子所有。但離婚手續辦完后,對方不同意,他能撤銷贈與嗎?
案例回顧
2021年上海一樁離婚案中,男方將房產捐給了兒子。由于兒子還未成年,財產維持現狀,未在18歲之前進行財產分配。兒子年滿18歲后,雙方必須配合。三個月內,將房產所有權轉讓或贈與給您的兒子。
離婚協議書生效后,因房價上漲,丈夫反悔了。捐給兒子的財產尚未轉移,丈夫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捐獻條款。
法庭裁判員
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涉及的協議是針對涉案房屋的。處置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作為財產處分的一種特殊形式,贈與條款對離婚當事人也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遵守協議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號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對財產分割問題后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訂立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綜合上述分析,現原告擬撤回對被告捐贈涉案房屋相關份額的訴訟請求。其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解答
在司法實踐中,這個問題存在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向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時,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條款是整個離婚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單獨行使任意撤銷權。有些當事人是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做出的決定,如果同意登記離婚,附加條件可能是把財產無償贈予子女。以離婚為由向子女贈送的,可以視為約定離婚條件的贈與,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后,在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不能任意撤銷贈與。惡意利用撤銷贈與達到離婚和占有財產的雙重目的,不僅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而且對社會造成不誠實反而從中受益的負面影響。”
另一種觀點認為,遇到類似糾紛時,應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財產贈與方在所有權轉移之前無權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