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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屬于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是保證當事人及時完全履行義務的必要手段,2019法院強制執行最新手段有哪些呢下文將詳細介紹。
2019法院強制執行最新手段
1、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2、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這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后,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
強制執行的財產范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會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報告財產令中應當寫明報告財產的范圍、報告財產的期間,以及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財產報告中包括以下的內容:
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有價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
被執行人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期間履行全部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報告程序。
法院強制執行費用標準是怎樣的
1、沒有執行數目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標準的部分,按照0.1%交納。
4、符合民事訴訟執行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條件要求未參加記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