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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托運人轉讓聯運單據后的責任
網友提問
小張從海外運輸一批化學品到國內。交付貨物時,多式聯運經營人A公司按照合同向小張簽發了可轉讓單證,并注明只能交付給持票人。但小張并未向承運人B公司如實說明該貨物屬于易燃易爆品。結果貨物在海上運輸過程中遭遇暴風雨,劇烈顛簸導致貨物爆炸,船舶嚴重受損。承運人B公司就此向小張提出索賠,但小張主張運單已被轉讓,承運人B公司應向運單持有人索賠。那么運營商B公司是否可以向小張索賠呢?
呂暢談“代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一條因托運人托運貨物的過錯致使多式聯運經營人遭受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證,托運人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承運商B公司可以向小張尋求賠償。
本案中,小張為托運人,A公司為多式聯運經營人,B公司為承運人。因托運人小張未如實告知承運B公司所運輸的貨物存在危險,承運B公司未采取相應防護措施,導致承運B公司船舶嚴重受損。盡管托運人小張已將運單轉讓給他人,但承運人B公司的船舶嚴重受損卻是由于其過錯造成的。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托運人小張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條款解釋
《民法典》第841條是關于托運人轉讓聯運單證后的責任的。在多式聯運中,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了多式聯運單證,如果托運人因自身過錯給多式聯運經營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托運人對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賠償不受多式聯運單證是否轉讓的影響。只要多式聯運經營人因托運人的過錯而受到損害,無論多式聯運單證在誰的手中,多式聯運經營人都可以向托運人索賠,但不能向持票人或收貨人索賠。
這是因為持票人或收貨人本身不涉及運輸關系。也就是說,多式聯運經營人的損失是由于托運人的過錯造成的。持票人和收貨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多式聯運操作中,托運人一般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是落實責任。多式聯運經營人接收貨物時,視為托運人已向多式聯運經營人保證其在多式聯運中提供的貨物的類別、標志、件數、重量、數量和危險特性的說明。運輸文件。準確性,并對因違反本保證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二是過錯責任。由于托運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范圍內行事時的過失或者疏忽,給多式聯運經營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對多式聯運經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危險品運輸特殊責任。托運人向多式聯運經營人交付危險貨物時,應當告知多式聯運經營人該危險貨物的危險特性,必要時應當告知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采取的預防措施。否則,將對多式聯運經營人因運輸該類貨物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