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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何于2019年10月加入一家五金制品公司,月薪4500元。經雙方協商一致,小何向公司申請不再繳納社保,而是每月繳納相應的社保補貼。為了明確責任,該公司還要求小何簽署了《不交社保合同書》和《勞動者權利義務告知書》。入職一年多后,他提出辭職,并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補繳其加入公司以來的各項社會保險一萬多元。仲裁委員會全力支持!
該公司不服判決,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以發放社會保險補貼的方式來代替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違反了法律規定。該《不交社保合同書》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視為無效,公司應為小何補足各項社會保險費。
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后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公司無奈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小何退還公司發放的社保補貼。
小何認為,公司因簽訂格式條款不合法的勞動合同而存在過錯。截至上次二審判決之日,該公司尚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職工作為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人,未享受勞動保險待遇。應有保障,社會保險補貼不予退還。公司作為過錯方,應對自身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不當得利返還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號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以發放社會保險補貼來代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的,違反了法律規定,合同應當無效。用人單位負有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其向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補貼應當退還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根據保險種類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您不繳納社會保險,我們將代為繳納社會保險。保險補貼協議不僅損害個人社會保險利益,而且侵犯整個社會的整體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協議。用人單位有權向勞動者追繳社會保險補貼。
可見,用人單位為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并不能通過雙方的合同約定而排除。用人單位不能為了一點小利益,而讓自己陷入訴訟的漩渦。同時,員工也必須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