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可見夫妻之間并無任何關系。一方想要離婚,另一方不肯離婚。一直拖下去,讓想離婚的一方很不舒服。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想要離婚的一方應該怎樣做才能成功地與對方離婚呢?
我們先來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可見,法院是否判決夫妻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關系是否真正破裂。判定夫妻關系確實破裂的情況包括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長期沉迷賣淫、吸毒等不良習慣,并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
也就是說,法院在判決夫妻離婚時,只看夫妻關系是否真正破裂,而從不看夫妻一方是否同意離婚。事實上,正是因為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拖延離婚,夫妻雙方才無法協議離婚,只能通過訴訟來達到離婚的目的。
因此,如果夫妻關系確實破裂,即使一方不同意離婚協議,拖累另一方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想要離婚的一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通過訴訟解除婚姻關系。關系。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提出離婚時,需要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否則,將不得不承擔無法提供證據的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