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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80后、90后小時候都看過一部叫《不要和陌生人說話》的電視劇。這部電視劇通過編劇高水平的劇本和演員精湛的演技,向觀眾展現了極其真實的家庭暴力場景。很多朋友都留下了童年的陰影。家庭暴力在現實生活中也很常見。人們常說:“家庭暴力只有零次和無數次的區別,家庭暴力是不可原諒的”。全國婦聯數據顯示,全國2.7億個家庭中,30%的已婚婦女遭受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女性,但也有一些男性。日常生活中,當鄰居發現家庭暴力并試圖制止時,施暴者往往會借口說:“這是我自己的家務,不需要別人參與。”鄰居們也明白“清官難辦家事”。就是這樣。對于這種“家事”真的沒有法律限制嗎?肇事者真的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答案是否定的。
1、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1079條: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關系確實破裂。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夫妻關系確實破裂。家庭關系中夫妻之間發生家庭暴力的,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依據本款規定提出離婚。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無過錯方,即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賠償請求權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1179條和第1183條分別構成請求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的必要要件。
2、行政處罰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該規定的出臺,成功填補了家庭暴力法律責任方面的一些空白:發生家庭暴力時,夫妻雙方尚未離婚,一般無法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未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嚴重人身損害的家庭暴力一般不能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刑事索賠權。行為人有慣常實施暴力行為且損害不嚴重的,可以依據本規定主張處罰。
3、刑事責任
行為人對受害人實施暴力行為造成嚴重后果,造成輕傷、重傷、死亡等的,可以依照《010-》第232條、第233條、第234條、第235條的規定,直接以故意殺人、過失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重傷罪。
在媒體曝光的大量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大多是女性。由于女性有身體上的弱點,女性在家庭私人領域很難實現性別平等。同時,家庭生活是最私密的區域。大多數執法人員沒有執法動力,執法成本和風險也很高。這些因素可能導致執法不嚴和違法行為有罪不罰。施暴者一次次被縱容施暴后,會變得更加肆無忌憚。在面對加害者時,受害者不應該有耐心,應該拿起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