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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母離婚了。我想和我的母親一起生活。我的母親每天都在我妹妹的身邊……我的父親很少回來……我不想和他在一起。”去年11月,8歲的小智和10歲的妹妹小朱分別在父母離婚案中手寫證言,表達愿意與母親共同生活。姐弟二人的父母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但雙方均要求自己撫養姐弟。法院認為,由于姐弟二人均已年滿八歲,兩人均表示經詢問,他們希望繼續與母親生活,因此,尊重孩子們的意見,決定姐弟倆繼續由母親撫養,父親支付贍養費。
父母離婚,孩子跟父母哪一方生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兒童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有律師認為,這一規定與民法典關于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最低年齡標準為八周歲的規定是一致的。尊重未成年人的獨立意識,更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八歲以上兒童應尊重他們的真實意愿
“夫妻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歸誰?這涉及到孩子的年齡、夫妻雙方的經濟條件、孩子未來的成長和教育等諸多因素。”廣東遠大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羅連軍表示,孩子撫養權問題是離婚案件的焦點之一,有的甚至引發了孩子撫養權的拉鋸戰。
羅連軍解釋,以往,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中的撫養問題時,一般會按照1993年頒布的第《******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號相關規定進行,在作出撫養權認定時要考慮孩子的意見。事實上,在近期的司法實踐中,由于《民法通則》已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降低至八周歲,一些案件基于以下因素綜合考慮,會緩至八周歲:孩子的心理狀況和教育狀況。因此,像小朱、小智這樣的姐弟的意見被法院采納的情況并不少見。
年滿八周歲的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據媒體報道,今年5月十三屆三中全會期間,各代表團分組開會審議民法典草案時,有代表提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已經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和認知能力。監護權的確定與其權益密切相關。應尊重他們的真實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該意見,并在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中增加規定:第:條“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從民法典的角度來看,八周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年齡劃分線。八周歲之前,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八周歲之后,人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羅連軍表示,《民法典》關于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與第十九條第:條一致:“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共同實施。經其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追認,但是,僅為謀取利益的目的,可以獨立實施民事行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或者民事法律行為”是一致的。
他說,過去《民法通則》規定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現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度和認知能力較過去有了一定的提高,未成年人的年齡限制也降低了。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有利于他們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具體來說,對于父母離婚后由哪一方共同生活,八歲以上的子女能夠表達真實意愿,也尊重未成年人的獨立意識,更有利于保護其合法權益。”
撰稿:清遠日報記者徐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