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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通過《離婚協議書》約定子女撫養權和財產分割。如果離婚后重新協商財產,新的分割方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離婚后,財產重新約定。如果協議內容不違法、不侵犯第三方權利,一般具有法律約束力。新協議取代原在民政局登記的內容,雙方直接履行新協議。能。
男人和女人原本是夫妻。雙方于2021年2月25日到朝陽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并簽訂協議書《離婚協議書》。協議對子女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進行了約定。規定A車和B車都屬于女方。
兩人登記離婚后,沒有履行《離婚協議書》,仍然同居到2022年初。
2022年4月13日,雙方在父母、子女、親屬在場的情況下,就子女撫養費、共同財產分割、債務清償等事宜進行協商。他們約定:A車屬于女方,B車屬于女方。車是男方的,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三女兒500元的撫養費。當日,男子將A車交付給女子。女子現在要求男子按照《離婚協議書》履行協議,將B車過戶到女子名下,但男子拒絕。于是,女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男子配合,將B車的所有權過戶到女子名下。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系離婚后財產糾紛。男女雙方向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訂的財產及債務清償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由于離婚后雙方仍同居,協議并未實際履行。雙方的陳述、錄音光盤、證人證言等證據都可以證明這一點。
在家屬及親屬見證下,雙方于2022年4月13日就子女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離婚后債務清償等事項重新達成一致,并已實際履行。因此,原《離婚協議書》對雙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捆綁。
一審判決結果
該女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婚姻律師怎么說
離婚后簽訂的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主要取決于是否是雙方的意愿。如果是雙方意愿的真實表達,一般是可以受到法律保護的,從而可以重新分割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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