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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劍羅方偉
我國西周時期建立并為歷代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就是“彩禮”習俗的起源?!傲Y”是:受禮、問名、受禮、受禮、問期、親迎。六禮中,“受禮”就是送彩禮,相當于我們現在所說的“彩禮”。這種現象至今仍然盛行,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并已成為一種風俗。
法律上不存在“彩禮”這一說法。如果男方支付了彩禮但沒有結婚,則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而引發的糾紛不屬于“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范疇,因為此時雙方當事人往往只是訂婚或結婚,沒有結婚證,并不構成法律認可的“婚姻”。由此產生的糾紛在法律上被稱為“婚姻契約財產糾紛”。我訂婚了,然后后悔訂婚了,我可以拿回彩禮嗎?聘禮有哪些?我能拿回多少彩禮?筆者分析如下。
關于退還彩禮,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當事人請求退還按照海關規定支付的彩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是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三是付款是在婚前支付,給付款人的生活造成困難。適用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應當以離婚為前提。該規定明確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情況,但實際情況卻千差萬別。那么司法判決中是如何衡量的呢?
小明和小李經介紹建立了戀愛關系。兩人于2019年3月舉行訂婚儀式,并舉行訂婚宴。訂婚當天,肖明芳給小李送了28萬元的禮物。訂婚時,小明還送給小李一條金手鐲、一條金項鏈、一對金耳環。鉆戒一枚。同年12月18日,兩人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當天,雙方按照結婚習俗互相互送紅包。小麗按照習俗在小明家里結婚,沒有登記結婚。在此期間,小明發現小李在微信上與其他異性聊天時語言含糊。小明提出分手,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李返還禮金28萬元、訂婚宴費1萬元、金首飾鉆戒、紅包。小麗認為,小明后悔結婚,對她的精神聲譽造成了很大影響,所有財產不應歸還。即使要求退還28萬元彩禮,但金飾和鉆戒是小明贈送的禮物,不屬于彩禮,不應退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明的聘禮屬于以結婚成家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小李與異性的不正當關系,讓小明懷疑自己能否在以后的婚姻中履行忠誠義務,因此對婚姻感到后悔,有過錯。不是小明。當結婚目的無法實現時,小麗占有的財產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因雙方未能締結婚姻的過錯均在小麗身上,小麗應全額返還彩禮28萬元;對于1萬元的訂婚宴費用,由于雙方都有各自的開支,肖明芳舉辦的宴會上也有她相當多的親友在場,而訂婚宴的費用并不在訂婚宴費用范圍內。彩禮屬于傳統意義上的彩禮范圍,故法院不支持返還這部分費用;至于黃金首飾和鉆戒,它們對于締結婚姻的目的有特殊的意義,而且其實物價值較高,因此屬于彩禮的范疇。應該歸還;婚宴上互相贈送的紅包,是雙方以紅包形式相互贈送的禮物,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聘禮。小明聲稱這部分錢也是彩禮,法院不予支持。
實踐中,法院會結合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金額:一是彩禮的數額以及彩禮的用途;二是雙方未登記結婚的原因,如哪一方有過錯;第三,雙方是否有共同財產;第四,雙方是否有孩子,孩子的年齡,與哪一方住在一起;第五,當地風俗習慣、解除婚姻的影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