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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過程中,確認自己是否是村集體成員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只要是村集體成員,就可以獲得補償費和安置費。但在一些城郊或農村地區,存在非集體成員購買集體成員房屋甚至宅基地的情況。如果拆遷部門發現他們不是村集體成員,他們的房屋可能會被強行拆遷。在這種情況下,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
案情簡介:
2006年,熊某父親購買了長沙市望城區橋邑鎮xx村村民舒某的房屋。雙方在村委會見證下簽訂了購房合同。之后,熊父親還向村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了1400元房屋的地基費。后來,熊的父親舉家搬進了舒家。
2021年,望城區人民政府下發《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號,熊某的房屋納入征收范圍。2021年7月,鎮政府發布公告名單。由于賠償存在爭議,熊沒有在名單上簽字。2021年8月,鎮政府組織人員將熊某一家強行拖出家門,并強拆熊某房屋。
熊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鎮政府辯稱:
1、熊某不是xx村村集體成員,而是另一村村集體成員。2006年,他所在的村莊被拆遷,他已經享受到了拆遷補償和安置補償。2006年,熊父與舒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因違法而無效。
2、舒某簽訂《拆遷騰地補償合同》合同后,根據舒某的要求,該房屋被拆除。這不是強行拆除。
法院審理:
作為涉案房屋的建設者,舒某于2006年出于真實意圖將房屋賣給了熊某的父親。至此,熊某一家成為涉案房屋的使用者,對該房屋享有一定的權利。無論他是否是xx村集體成員,也無論之前是否享受過拆遷安置,鎮政府強行拆遷房屋的行為都嚴重侵犯了熊某一家的權益。
而且,鎮政府知道熊家的房子被買賣,而且熊家已經在這棟房子里住了幾十年了。在與熊某就拆遷補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未經熊某同意,利用舒某的承諾拆除房屋,顯然是不妥當的。同時,此次強拆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