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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職務犯罪辯護律師回答玩忽職守罪如何計算追訴時效
即時犯罪人追訴時效的計算
也就是說,既遂犯的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案發日,是指犯罪成立的那一天。由于刑法對不同類型和形式的犯罪有不同的構成要件,犯罪成立之日的計算標準也相應不同:
(1)為實施犯罪或發生危害結果而構成既遂犯罪所必需的犯罪,從犯罪實施之日起計算。
(2)危險犯從危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
(3)犯罪預備從犯罪預備之日起計算。
(4)停止犯罪,應根據不同情況確定:如果是在犯罪開始后停止犯罪的,應從犯罪發生之日起計算;在預備階段犯罪中止的,從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計算。
(5)犯罪未遂從犯罪未遂成立之日起計算。
(6)共同犯罪從整體共同犯罪實施之日起計算。
(7)結果犯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結果加重犯從結果加重發生之日起計算。
(八)在中國境外犯罪并且犯罪結果發生在中國境內的,也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2)連續犯、累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犯罪行為處于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可見,計算連續犯、累犯追訴期限的標準是“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由于連續犯和連續犯的具體特征不同,其“犯罪行為的結束日期”也不同。連環犯罪的目的是連續實施幾個相同的行為,每個行為都可以單獨構成犯罪。因此,連續犯的犯罪行為結束之日是指最后一次犯罪行為成立之日。
連續犯是指犯罪行為在一定時期內處于連續狀態。因此,持續犯的犯罪行為結束之日就是現狀結束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