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交通事故發生后,三人經自行協商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賠償2萬余元。受傷者反悔,以不公平為由向法院申請撤銷協議,要求賠償13萬余元。
下面我們看看結果是什么。
案件基本事實
案號:粵07閩中1049號
2020年4月10日,甲公司因交通事故受傷,駕駛員乙公司、機動車保險人平安保險江門分公司。受傷后,三人于2020年9月8日簽訂了《平安調解協議書》,協議規定C公司承擔賠償責任.90元,A還須承諾不向C公司索賠除《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損失。協議。
2020年11月13日,A接受了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檢查結果.右下肢一瘸一拐來到房間檢查.右腳背見一條8.5厘米長的疤痕,右腳腫脹,有壓痛,右足橫弓變平,右足弓形狀發生變化》、《五、分析說明……3.根據委托材料,……醫院已收到相關保守治療意見》治療,目前臨床效果穩定,治療已完成。”
隨后,A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撤銷A、B、C公司簽署的《平安調解協議書》號協議;2、C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向A公司賠償.40元;3.責令B賠償超額保險金額。向A支付賠償金;4、本案訴訟費用由B公司、C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判決:1、撤銷三人簽署的《平安調解協議書》;2、C公司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A元.44元;3、駁回A的其他訴訟請求。
C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
1、三方簽署的《平安調解協議書》是各方意思表示的真實表達,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協議內容受法律保護。
2、A公司以明顯不公平為由主張撤銷《平安調解協議書》,其主張明顯不充分。本案涉及的賠償調解書無可撤銷理由。A簽署了《平安調解協議書》,并承諾“在履行賠償義務后,A及侵權人均不得以A發生交通事故為由,通過訴訟或其他方式向平安保險公司尋求賠償”。“賠償”,在全部賠償完畢后提起訴訟,顯然是一種悔罪行為,違反了民事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3、一審判決平安金險江門分公司承擔醫療費、住院餐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費、傷殘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慰藉費等,不予認可。平安財險江門分公司認為,其已履行《平安調解協議書》,已完成賠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已確定的賠償項目最多不得取消或變更。
4、《平安調解協議書》是A出院五個月后簽署的,簽字時由A親自簽字確認。完全撤銷《平安調解協議書》是不合適的。即使撤銷,也應該只是部分調整。
裁判員的觀點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依法適用當時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各方上訴、答辯及陳述,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平安調解協議書》是否應當撤銷。
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的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一)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訂立合同時存在明顯誤解的“不公平”和第二款“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的手段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合同的,受損害的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可以無效的情形有以下三種: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對事實不公平的合同。合同成立時,或者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訂立合同,致使另一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
首先,簽訂《平安調解協議書》的目的是為了調整A公司、B公司、C公司之間因事故涉及的交通事故導致A人受傷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C公司提起上訴,稱:協議是單方合同。其依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平安調解協議書》是雙邊合同,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該相對平等。本案中,A公司受傷造成的損失應按照一審計算的相關人身傷害賠償標準.34元計算,但協議約定C公司支付的賠償金額僅為.90元。賠償金額懸殊太大。若按照《平安調解協議書》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甲因發生非其過錯造成的交通事故,需承擔約10萬元的損失。經濟利益嚴重失衡。顯然,他所承擔的責任是不合理的,也是違法的。實現公平原則。
最后,本案中,A收到傷害鑒定的日期為2020年11月13日,A受傷的事實發生在2020年4月10日。三人簽署的《平安調解協議書》,日期為2020年9月8日。這五個月來,協議簽訂時A的傷勢應該已經比較穩定了。鑒定過程中,A某的右腿被認為是跛行。C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應該也看到了A的右腿是瘸的。而且,根據C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提交的照片記錄,A的右腳腳背處也可見受傷的痕跡。C公司作為保險機構和賠償主體,應當熟悉和了解人身傷害賠償的相關情況和法律法規。當明顯發現A的右腳跛行,且腳背上有明顯的傷痕時,就應該可以預見到受傷的可能。構成傷殘,但沒有告知A公司相關情況,也沒有向A公司說明賠償項目、計算方式和方法,明顯是C公司利用了自身的優勢和A公司的經驗不足,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平安調解協議書》在訂立合同時存在明顯不公平,屬于可撤銷合同,法律依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論
應該說,并不是所有的人身傷害賠償糾紛都會進入訴訟程序,大部分都會通過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和解達成賠償。一般來說,這種補償是各主體自身權利的處分,是合法有效的。但也不排除部分賠償協議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或可撤銷。
本案是人身傷害受害人行使撤銷權維護合法權益的典型情形。
煙火律師認為,調解或和解協議能否撤銷取決于幾個方面:
首先是協議有效性審查問題。
如果協議是由近親屬簽署的,應當判斷受害人本人是否有授權、是否了解相關事項、協議當事人是否具備資格。如果主體不合格,協議無效,不存在撤銷問題。
二是審查協議是否具有法定可撤銷理由。
協議生效后,是否存在法定撤銷理由。這些法律事由包括:重大誤解、明顯不公平、利用他人、脅迫、欺詐等。本案中確定可撤銷的法律事由明顯不公平。認定的主要依據是,C公司作為保險機構和賠償主體,基于其右腳跛行、腳背有明顯傷痕,應當預見到其受傷可能構成傷殘。但并未告知A公司相關情況,也未向A公司說明賠償項目、計算方式和方法。顯然,C公司利用自身優勢和A公司的經驗不足,損害了A公司的利益,造成了過高的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的差異。
三是審查申請撤銷是否超過法定期限。
對于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申請撤銷的期限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自有重大誤會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三個月。已知撤銷原因。如果超過該期限,撤銷權即告消滅。
本案撤銷權的期限為一年,自A收到確認其十級傷殘的司法鑒定證明之日起計算。
如果協議中同時存在重大誤解和法定不公平,解除權的期限應為一年而不是三個月。
四是審查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撤銷權的期限為驅逐期限,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期滿即消滅。同時,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最長為五年。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只能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不能向對方提出。不要拖延行使您的權利。
第五,注意區分重大誤解和明顯不公平現象。
重大誤解是指一方當事人因自身過錯對合同內容產生誤解而訂立合同的。強調一方的過錯,且該過錯不是由欺騙或他人不當影響造成的。誤解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合同主要條款和雙方主要權利義務方面。如果特定商品、服務等的價值無法量化,則一般不適用重大誤解。比如古玩市場上的賭石、尋寶等情況。
明顯不公平是指一方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的經驗不足,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賠償原則。對支付結果不平衡的重視主要體現在雙邊合同上。
煙火律師認為,本案是典型的不公平案件,結果相差10萬元以上。保險公司利用自身優勢地位,侵害受害人合法權益。兩級法院最終裁定撤銷該協議。
對于普通人來說,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您切勿因錯過期限而失去維護自身權利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