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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對律師收費監督管理不到位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對律師收費監督管理不到位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律師事務所收費,應依法進行,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達成代理協議收費后,律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再收取,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 如果律師私自又收取六十萬元的代理費,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司法機關律師協會投訴。 如果律師協會在處理過程中,律師沒有退還多少的費用,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退還多收的費用。 附:《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地辦案差旅費規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用概算,不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費用、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規定的; (五)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小區內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屬于小區內業主共同重大事情,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大會決定。根據提問者所描述該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那么通過業主大會會議,解聘物業管理企業這條路就走不通。
小區的某個業主或某一部分業主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因為小區內某一個業主或某一部分業主是不能代表小區全體業主的作為訴訟主體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代表小區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利的是小區業主大會,只有業主大會才有權利解聘和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我們知道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那么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的授權下是可以代表小區全體業主起訴物業管理企業的。因此在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小區里,業主以個人或部分業主名義聘請律師,向屬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個人認為為了更好的依法維護小區全體業主的權力更好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活動,業主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各地方政府有關成立業主大會的指導意見,盡早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要維護自己的利益,就必須遵守法律,只有法律才能真正的體現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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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的管理混亂等問題有以下幾點,一是定位不清,管理權利的范例用,二是政府的監管不到位,看似誰都管,可出了事,誰都管不了,三就是錢的問題,物業本身就是一個牟利的服務型企業,你們把那么多錢,那么大的權利交給他,他還不想著法的撈錢,我們小區沒有物業,各項水電暖等費用都是自己交,每家攤幾十塊錢請了幾個老人管理日常瑣事,很多年了,也沒出什么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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