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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見過一個真實事情,某地區一戶兩起小樓拆遷,補償費160.0000,老人去世,有兩個兒子,老大家人齊全,老二以固去家里剩下妻女二人,老大說,老二以死其要分發生糾紛,雙方各請律師訴至法院,律師費用安比例收取,原被告律師費各80000元,判決如,老二其女代位繼承和老大平分,但是從原有的錢財中拿出%5補給老二妻子,我認為很公平了可是雙方不服上訴為持,一審訴訟費,二審訴訟費相加大概20萬,二審律師費各8萬,共計32萬,原被告花掉了52萬費用,這不計自己的花銷,這樣的情況怎么樣,我說是拿了冤大頭,錢多了沒處花。
啥辦法也沒有。因為你根本不懂法律,被律師“敷衍”了也不知道。等知道了,錢已交了,不給退了,或者已經有后果了。
我說的不是沒有根據。
執行過一個案例,因貨款還牽涉產品質量問題。告訴被執行人先履行義務還錢,然后向廠家追償。等追償打官司時,法院不給立案,因為雖然產品質量有問題,但是不能證明是該廠家產品。原來在貨款訴訟時,被告(被執行人)雖然聘請了律師,但律師沒有告訴他向法院提出要求產品質量鑒定,而是自行鑒定,確實是產品質量問題。但是不能證明是那個生產廠家的產品。
律師不盡責?這是一個除了采用訴訟方法以外很難厘清的爭議。
最難厘清的就是‘’職責標準‘’!這就像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片樹葉一樣,世界上就沒有完全相同的兩件案件,所以律師辦案的職責標準就只能是籠而統之!
通常來說,律師辦案在程序上沒有盡到職責、就像法官違反法定程序辦案不可饒恕一樣,是可以追責的,比如,沒有在法定期間遞交證據材料導致敗訴、沒有按司法文書規定的時間出庭導致敗訴等等,在只需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官指定的程序執行上出現差錯,是可以追責的。
在實體爭議問題上,在工作態度上,就只能取決于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而排除對律師的反感來消除對律師的不滿意。
雙方發生爭議后,當事人可向承辦律師所在地的司法局或律師協會投訴。
也可以以合同糾紛為由向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的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一是要看與律所的委托合同是如何約定的,二是看律師行業通行的做法。
第一點好理解,我們不多說。關于第二點,我多說一點。
先舉個前幾天的事情做例子。當事人要到外地法院選定鑒定機構,但是律師說你自己去吧!這是不是律師不盡責呢?律師們都會認為“不是”。因為律師決定不了選哪家鑒定機構,選鑒定機構并不是法律問題,也不是與法律知識有關的工作。
如果,涉及到是否需要鑒定,要鑒定什么事項,鑒定結果如果對自己一方不利怎么辦這類問題,而律師不提供任何意見,完全讓當事人自己決定。這樣做的律師就是不盡責。
我再舉一些律師不盡責的情況:
1.因錯誤地判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導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或大部分未得到法院支持。注意:前提是錯誤判斷法律關系。
2.起訴金額至少有50%以上沒有得到法院支持。因為有些律師是按照當事人的起訴金額收取律師費,為了多收律師費,不管當事人的請求是否有道理。
3.沒有收集本可以自行收集的證據,應當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而沒有申請,應當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的申請而沒有提出。
4.應當反訴,而沒有反訴。
5.沒有根據案情起草書面答辯狀,沒有準備證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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