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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是指經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適用地域管轄原則。
《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2.離婚的程序是什么?
申請協議離婚的程序如下:
1.準備離婚協議書。男女雙方都必須簽署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雙方愿意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和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
2.申請受理。男女雙方均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協議書等材料親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3.冷靜期。自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30天冷靜期”。
4.審查和認證。如果30天到了,從第31天到第60天,男女雙方都必須親自到民政局辦理離婚證。
離婚訴訟程序如下:
法院離婚訴訟的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中起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與另一方的婚姻關系。起訴離婚案件,申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及副本。
法院審理離婚訴訟階段: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啟動訴訟程序、作出判決前進行的全部調查的總和。
法院離婚訴訟的判決階段: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重新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將宣判。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作出判決。
《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民法典》第1079條
配偶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破裂,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屢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
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
三、協議離婚如何辦理
《民法典》施行后,增加了離婚冷靜期制度,離婚手續比以前更加復雜。
具體流程如下:
首先,簽訂離婚協議書。雙方必須簽署離婚協議,在離婚協議中注明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權、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承擔等作出明確約定。
二、申請與受理。離婚協議簽訂后,雙方須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第三,冷靜期。自提出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民政局申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三十天離婚冷靜期。
四是審查認證。離婚冷靜期滿后,即自提出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1日至60日內,雙方還應當向民政局申請核發離婚證,否則不予離婚登記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的共識。
《民法典》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當事人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逾期不申請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民法典》第1078條
婚姻登記機構查明雙方確實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清償等事項達成一致的,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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