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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訴外國公司,需向一審法院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73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當事人或者對方當事人代表人數提交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人民法院。
二、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書和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材料一并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答復。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發回再審。
2、二審人民法院是否對上訴請求進行審查?
1、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宣判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上訴的權利、上訴的期限和可以上訴的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舉行聽證。經審查卷宗、調查詢問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的,人民法院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
2.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后,按照下列情況分別審理上訴案件: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應當依法變更、撤銷或者變更;
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上訴案件可以調解嗎?
1.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2、上訴人在二審人民法院宣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二審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為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當經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應當自第二審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判決。
爭議案件由法院審結,但爭議當事人收到判決后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如果您對于在國外起訴的公司去哪里上訴還有其他疑問,您可以點擊下面的“立即咨詢”按鈕,我們將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