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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一年內長期請事假或病假,公司可以不為員工安排年假嗎?或者扣除年假天數?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有下列情況的員工今年不享受年假:
1、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
2、員工今年請事假超過20天的,公司照常發放工資;
3、員工累計工齡1-10年,一年內累計病假2個月以上;
4、員工累計工齡10-20年,一年內累計病假3個月以上;
5、員工累計工齡20年以上,每年累計病假4個月以上。
員工逾期未請病假的,是否仍可按照法定期限享受年休假?還是需要根據病假期限計算年假剩余天數?
鄂05民終2063號
楊亮于2019年3月加入湖北省宜昌市一家珠寶店擔任導購,公司沒有為她繳納社保。
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楊亮因病請假54天,公司為其支付病假工資。
2021年8月11日,楊亮因公司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提出辭職并申請勞動仲裁。
仲裁請求:
1、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2、支付其住院醫療費.42元;
3、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1,544.05元;
4、未休年假工資7923.96元。
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裁定,公司應向楊亮支付經濟補償金4786.05元、未休帶薪年休假費2053.78元,并駁回楊亮的其他仲裁請求。
楊亮不服判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關于經濟補償
公司聲稱員工應根據個人意愿繳納社保。員工不繳納社保的,社保補貼將計入其月工資中。員工獲悉每月300元社保補貼已繳納,并提交了楊亮簽字的《店鋪須知》證明。
法院認為,公司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無理免除或者減輕了自身責任,限制甚至排除了楊亮等多名勞動者的主體權利,應當依法給予負面評價。
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一義務不能以任何方式逃避甚至排除。法院沒有采納該公司的抗辯。
關于年假工資
公司辯稱,楊亮自2021年5月至7月享受的54天病假可以作為年假,并提供了4份《請假申請單》證明。
法院認為,楊亮2021年請病假54天,不超過2個月,仍享受當年年休假。因此,楊亮聲稱,2019年3月5日至2021年8月11日期間未休的年假工資將得到支持。
關于支付住院醫療費
法院認為,楊亮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承擔,要求公司支付楊亮承擔的部分沒有法律依據。因此,楊亮請求公司承擔醫療費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終審判決: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楊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205元及未休帶薪年休假3622元,并駁回楊亮的其他仲裁請求。
如果員工的病假不符合法定標準,年假天數是否會折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未達到法定標準的病假是否折算為年休假剩余天數的復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