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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購房者在商品房交付驗收時,常常會發現商品房存在各種質量缺陷。很多購房者認為只要有質量缺陷就可以拒絕提貨。事實真的如此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經核實房屋確實不合格,買受人提出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請求,應予支持?!钡谑龡l規定:“因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保修期內出賣人承擔修理責任;賣方拒絕修理或者逾期修理的,買方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期間造成的修理費用及其他損失由賣方承擔?!?/p>
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當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時,購房者可以拒絕占有房屋。僅僅存在質量缺陷并不足以構成拒絕占有。房間的合理理由。但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畢竟存在質量缺陷。購房者不得以房屋質量缺陷為由拒絕購買房屋。他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筆者認為,交付質量完美的商品房是開發商的主要合同義務。如果開發商交付的商品房存在質量缺陷,即使房屋主體結構質量沒有不合格或者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開發商仍屬于違約行為,買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購房者可以先取得房屋,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十三條的規定,要求開發商進行整改、修繕,并要求賠償租金等費用。損失,但前提是房子先被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