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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保險人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政府出具保證書。法院:保函應當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保險人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并附有相關證據和材料。該條有效緩解了因申請保全人難以提供有效擔保而導致保全難的局面。那么,在保全錯誤的情況下,如果申請保全的人與保險公司是共同被告,保險公司該如何承擔責任呢?保險金是否直接賠償給被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保全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在申請保全期間責令保險公司承擔保險金責任責令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對此問題存在不同的理解,筆者試圖對此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意見分歧
1、關于侵權主體。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為保全申請人錯誤的保全申請提供了財務擔保,其財產保全擔保行為與保全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行為相結合,導致了該案的發生。錯誤的保存行為。共同促成損害的發生,符合共同侵權的特征。第二種觀點認為,錯誤財產保全賠償屬于侵權責任,申請保全人即為侵權人,保險公司未發生實質性侵權,兩者不構成共同侵權。
2、關于責任承擔。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是因為申請保全的人向其購買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它實際上是用自己的保險責任作為擔保。申請保全人的償債能力增強。因此,開具保函可以視為擔保。保函中未約定擔保方式或規定不明確的,需要根據案件涉及的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段和當時的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判斷。如果涉案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據原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險公司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連帶責任。保修責任。因此,應當判決申請保全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函是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的,而不是向被申請人出具的。應當成為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司法保障。它與民事擔保不同,不能按照民事擔保理論來理解,而應該按照民事擔保理論來理解。保函中的表述決定了相應的責任。如果保險公司在保函中僅承諾“負責賠償”和“不免賠”,則不承諾承擔連帶責任。參照民法典關于連帶責任只能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精神,應當裁定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申請保全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至于保險公司與申請保全人之間的責任情況,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分別解決。
第三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因其與申請保全人之間的保險合同而出具保函,保險公司實際上負有保險賠償責任。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屬于第三者責任保險。為了保護第三者的利益,保險公司可以直接賠償第三者。為了簡化法律關系,防止保全申請人主張賠償責任,應當判決保險公司先承擔賠償責任。數額不足的,保全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差異原因分析
1、相關問題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保全程序是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財產保全的目的是對保全對象的財產進行監控,防止其惡意轉移、處分或者毀損財產。同時,為避免造成過大損失,可以要求被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并提供擔保。申請保全人或者第三人在保全程序中按照法院的請求提供的擔保,屬于司法擔保。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第三方協商后為保證經濟交易中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民商事擔保相比,其擔保內容、目的、形式等有所不同。但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司法保障的定義和責任。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钡珜τ谪敭a保全申請失誤造成的損害的性質和責任,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在財產保全和救濟程序中如何確定責任人以及如何劃分具體責任。
2.理論研究尚未統一。在理論研究方面,對于司法擔保與民商事擔保的區別以及相關責任責任也缺乏統一認識。此外,《財產保全規定》第七條規定,保全申請人可以通過與保險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合同,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但對于責任保險與保證的區別,即使在純責任保險制度下,受害人是否必須有權向保險人直接索賠等,因價值選擇不同,理論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以及其他原因。
3、保函文字內容表述不一致。根據相關判決文件,法院根據保函記載的內容確定保險人的責任,在此類案件中占相當大的比例。不同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內容表述不同,這也導致對同一問題的判斷結果不同。例如,有的保函標題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證”,有的標題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證”;有的保函署名“GuarantorInsuranceCompany”,有的署名“InsurercertainInsuranceCompany”?!氨kU公司”;擔保函的內容有時會寫明:“公司愿意為申請人的申請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在保全申請中出現錯誤,導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的,公司保證在賠償范圍內對被申請人進行賠償”。限制?!庇械谋硎鰹椤肮颈WC在賠償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
3.解決路徑探索
一、理解和識別保函的性質
首先,保函是司法擔保而不是民事擔保。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是以申請保全人依法對被申請人承擔保全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為它是作為訴訟擔保而具有擔保功能。這種擔保是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而不是向被申請人提供的。它以民事訴訟法等為基礎,具有一定的公法屬性,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程序法。權威。財產保全擔保既具有按照程序法設定的強制性特征,又具有按照實體法運作的合意性屬性。它們在擔保目的、擔保內容、擔保期限、是否從屬、擔保如何實現等方面與普通民商事事項類似。保修各不相同。因此,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不應認定為民事擔保。
其次,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是以保險的形式提供的保證,與單純的保險不同。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是保全實踐中探索的一種擔保方式。這種保證方式實際上包括兩種法律關系,即申請保全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建立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公司為申請保全人出具保單保證函。向法院提供擔保,建立司法擔保關系。兩者是性質不同、相互關聯的法律關系。前者是保險,后者是保證。保險公司履行保險責任的承諾具有保證功能。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產生的司法保障。鑒于我國尚未在法律制度層面對司法擔保責任作出具體規定,且該保險屬于創新型保險業務,因此對該類保險尚無具體規定。在對保險合同的性質作出統一、明確的規定之前,根據保險合同的具體內容確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安排,確定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是最審慎的做法。相關法律關系。
二、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
首先,關于保險公司責任的性質。考慮到保全申請人在申請保全時存在錯誤,直接侵害了被申請人的利益,而保險公司沒有直接申請保全,也沒有直接侵犯被申請人的利益,只是提供了保函,保險公司因此因保全錯誤給申請保全人造成損害。所承擔的責任與一般保險責任沒有什么不同。不屬于連帶責任或連帶責任,而是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替代責任。申請保全人已為其申請保全購買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本保險旨在分散申請保全人因錯誤保全而造成損害的責任。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保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保險責任范圍超出保險責任范圍的,僅由申請保全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與申請保全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二是關于職責順序。在責任保險中,第三人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條件才能直接向保險人行使索賠權。在一般責任保險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被保險人與被侵權人之間的責任關系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保險合同仍然強調合同的相對性。被侵權人通常無權直接要求支付保險金。但《保險法》規定了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情況。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造成第三者損害的,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造成第三者損害,且確定了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責任的,保險人應當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未提出請求的,第三人有權就其應得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造成第三者損害,被保險人未向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予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可見,該條第二款規定了第三人有條件的直接請求權。行使該索賠權必須滿足兩個條件: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責任已經確定以及被保險人未提出索賠。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進一步明確了直接請求權的附加條件。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險人可以依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保險人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一)被保險人的責任對第三人的賠償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確認;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經被保險人與第三者協商一致;其他可以確定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責任的情形。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保險人主張按照保險合同確定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币虼耍绻J定申請人為保全而向保險公司購買的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產品,適用保險法責任保險的有關規定。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機動車當事人責任造成損害的,由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先行賠償?!痹趶娭票kU的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不足或者沒有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侵權人應當賠償?!北緱l吸收完善了2012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明確了交通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保險與侵權人賠償責任之間的順序和關系,確立了順序的基本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有利于糾紛的快速解決和侵權方的及時救濟。人們。但本文確定的預保和侵權人支持規則并非責任保險領域的一般規則,當然不適用于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
三是關于責任形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的性質屬于侵權責任糾紛。財產保全不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屬于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財產保全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了保單保證書,同意如果被申請人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而遭受損失,將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與申請保全人之間是保險合同關系。雖然與保全擔保有關,但并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申請保全人和保險公司因不同原因對被訴人負有相同支付內容的債務,類似于不存在真正的連帶責任。因此,一般情況下,應判定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而申請保全的人則應判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不真實連帶責任制度的價值取向傾向于讓受害人首先要求不真實連帶責任債務人承擔賠償義務,以保護受害人。不真實連帶責任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使其享有對侵權人的追索權。在訴訟保全財產責任保險中,由于申請保全人通過購買保險轉移了自身風險,除合同約定的特殊情況外,保險人承擔責任后無權向申請保全人追償。支付賠償的義務。正確的。
財產保全保障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惡意訴訟,并賠償申請保全人因保全財產錯誤而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申請保全人通過購買保險提供擔保,以避免因申請保全人無法提供有效擔保而導致保全失敗。因此,訴訟財產保全時要求保險公司出具保函與單純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同。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出具保函不僅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申請人的利益。如果保險公司出具了保函,只有保險公司負責,而申請保全的人不再負責,那就與系統的設計初衷不符了。而且,如果僅由保險公司負責,實踐中可能會出現保險公司因破產等原因而無法賠付的情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勢必對被訴人不利。因此,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被申請人的利益,應根據保函內容追究保險公司責任,同時判斷申請保全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