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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房有房產證的可以出售,沒有房產證的則不能出售。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未取得安全產權的安置房對外出售屬于違法行為。買賣安置房時,應注意在拆遷前查清產權性質,核對產權證書、產權期限、辦理公證手續等。
拆遷安置房有產權證嗎?
拆遷安置房有房產證。安置房雖有房產證,但五年內不得交易、抵押。所謂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拆遷,重新安置供居民或承租人居住的房屋。
根據《民法典》第217條規定,房地產權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房地產財產權的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一致;記載不一致的,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有錯誤。
買賣拆遷安置房的風險
1、產權不明確
很多安置房在出售時可能沒有取得產權證,因此并不清楚到底誰是產權人。有可能應簽署銷售協議的賣方沒有簽署,而不應簽署的賣方卻簽署了,從而導致銷售合同無效。問題的出現會導致房地產糾紛。
2、交易時間長
一般來說,安置房的交易時間會較長,因此買賣過程中會存在更多不可預見的風險。如上所述,第一類安置房的出賣人必須在五年后才能轉讓房產。在此期間,很有可能會出現不可預見的因素和糾紛,例如賣方因房價上漲而違約、賣方死亡、房屋被抵押、或被查封等風險,這些風險將在給買家造成一些困難。
3、稅務風險
很多安置房銷售合同沒有約定納稅主體和方式,或者因銷售周期長而因國家政策變化而產生新的稅費,可能會導致買賣雙方因稅務糾紛而產生糾紛。此外,安置房轉讓時還可能需要支付土地收益及其他相關價款。雙方也應該就此達成明確的約定,避免日后發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