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普通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自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雖然離婚問題與訴訟時效無關,但離婚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追回等案件,訴訟時效是否會受到限制,仍會存在疑問。比如,一男一女協議離婚時,約定年僅四歲的孩子與女方一起生活,男方每月支付贍養費。然而,離婚后長達10年的時間里,男方從未支付過贍養費。男子的行為無疑嚴重損害了孩子的合法權益。那么,女方代表孩子向法院起訴索要子女撫養費是否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呢?對于上述問題,這位離婚律師認為,我國《民法典》中有一項特殊規定,即追討贍養費、贍養費等案件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男方拖欠子女撫養費達10年,女方仍然可以代表14歲的孩子起訴索取子女撫養費,且男方不能使用三年訴訟時效作為防御。對于上述關于贍養費主張時效的討論,我的律師也想對實踐中存在的兩種差異進行深入分析。1、有的法官或律師認為,如果孩子已經成年,孩子應該在成年后三年內索要拖欠的贍養費,因為訴訟時效從孩子成年后就開始計算。這種觀點的理由應該是,孩子在未成年時不能行使獨立的訴訟權利。如果在此期間他沒有起訴要求撫養,責任不應該歸咎于孩子,因為他的監護人沒有盡到保護孩子的責任。孩子年滿18歲后,就有獨立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訴訟時效必須從此時開始計算。這位婚姻律師并不認同上述觀點。上述觀點實際上是建立在“追索子女撫養費有訴訟時效”的理論基礎上的。現行法律已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因此上述觀點與法律根本不符。至于說“孩子年滿18歲之前不索取子女撫養費的錯誤是監護人的過錯,孩子不承擔責任”,很可能是因為對監護制度的認識不正確。這個錯誤比較低級,不值得反駁。北京離婚律師-婚姻律師-離婚律師咨詢2、民法典還規定了最高保護期限:“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那么,在追索過程中,子女撫養案件的最長保護期限是否有限制呢?對此,我的律師認為不應該受到限制。理由是:在訴訟時效不受限制的情況下,法律不僅規定了子女撫養費的追回,而且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登記動產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不屬于訴訟時效限制的情形。受時效限制。限制。例如,雖然某人非法占用他人房屋20年,但原房主仍可以根據房產登記信息請求維權。不可能占用別人的房子20年就不再需要歸還房子。由于不動產權利不受二十年最長保護期的限制,因此法律中并行的贍養費追償也應不受二十年最長保護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