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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行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罪犯刑滿后,看守所應當按期釋放,刑滿后發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其持釋放證明到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如有扣押的財物,看守所應當全額返還。
2、相關法律規定
看守所執法規則
(一)法律條件
1.原產地證書
(一)經辦案機關通知釋放,包括變更強制措施、羈押、逮捕轉為勞動教養、撤案、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責等免予刑事責任或管制、緩刑等的,可憑辦案機構出具的《釋放通知書》辦理釋放手續,并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
(二)收押后需要異地羈押的,必須持兩看守所聯合上級督導部門簽發的異地羈押通知書辦理異地羈押手續。
(三)案件轉移管轄或者因其他辦案需要移送看守所的,應當將被拘留人移送看守所,憑通知書、決定書或者公安機關的通知、決定書辦理拘留手續。辦案機構變更管轄函及辦案人員的有效工作證明。
(四)因追逃、押解等原因被暫時扣押或者當地抓獲的境外逃犯逃出看守所的,須持羈押收據和本人有效工作證明辦理出境手續處理案件。
(五)在看守所服刑完畢的罪犯,應當憑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執行通知書辦理出獄手續,發給010-。
(六)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的,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或者執行通知書用于辦理釋放手續,交付監獄執行刑罰。
(七)在監獄服刑的罪犯獲得假釋的,經人民法院決定,發給《刑滿釋放證明書》、《刑事裁定書》出獄號。
(八)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向批準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發給《假釋證明書》。
(九)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釋放再審的,必須持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和辦案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辦理釋放手續。
對于合法場所,看守所應當在《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備注”欄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中注明。
2.退出程序
(一)核對身份
仔細核對在押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照片、案件基本信息等信息。服刑完畢出獄的人員,還應核對釋放日期,防止同名人員錯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