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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可以撤銷。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受脅迫一方請求撤銷婚姻,必須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必須在登記結婚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對方未如實告知對方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否則,婚姻關系不能宣告無效,只能通過離婚的方式解除。
《民法典》第1053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必須在登記結婚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對方未如實告知對方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該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婚姻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結婚證一個月內可以撤銷嗎?
婚姻登記不能撤銷。但有下列特殊情況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強制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當事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必須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一方在婚前隱瞞患有嚴重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該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婚姻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1052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強制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人身自由被非法限制的當事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必須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1053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必須在登記結婚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對方未如實告知對方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該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婚姻的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我可以申請新的結婚證嗎?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補領結婚證:
1、補領結婚證,應當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
2、當事人的結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
三、雙方依法登記結婚,且繼續保持該狀態。
申請補領結婚證,需提供以下材料:
1、雙方身份證、戶口簿;
2、結婚證遺失證明;
3、婚姻檔案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補發結婚證時,應當遵循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的程序。
1、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3、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及證明材料
4.婚姻登記員將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文件、證書和聲明。如果滿足條件,則填寫《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
5、頒發結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憑戶口簿、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確認屬實的,應當向當事人補發結婚證或者離婚證。
通過上述文章的內容,相信關于結婚證能否被撤銷的問題已經得到解答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多學習法律知識,以便在遇到法律問題時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更好地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