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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擁有居住權為由闖入私人住宅的行為不能視為闖入私人住宅,因為當事人既然擁有居住權,就擁有對該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戶主不讓有居住權的一方進入房屋的行為并非如此。不合理,但強行開門的行為也是違法的,涉嫌故意損壞財物。
是否屬于利用居住權非法闖入房屋?
以居住權為由撬門一般不構成闖入私人住宅。居住權是指對房屋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但居住權持有人并非房產所有人,其破門行為涉嫌故意損壞財物。故意損壞財產也是違法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劫、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日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犯罪過程中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只有在犯罪過程中才能存在。在犯罪過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遂的,屬于犯罪未遂。
《刑法》
第二十三條犯罪已經實施,但因非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為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與既犯相比,處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犯罪準備和犯罪未遂有什么區別?
1、概念不同:犯罪準備是指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犯罪已經實施,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屬于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對于預備犯,與已犯相比,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對未遂犯,與既犯相比,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準備是犯罪前的階段,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經實施但由于其他外部原因而未能成功的犯罪,例如因有人巡邏而想偷竊而未得逞,或想搶劫而沒有成功等。因抗拒而取得財物,但該行為實施時已構成犯罪,但未取得財物。但如果你購買鉗子等犯罪工具用于盜竊,購買槍支、刀具、卡口用于搶劫,顯然是在為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這就是犯罪準備。
《刑法》第二十二條為實施犯罪目的準備工具、創造條件,屬于犯罪準備。對于預備犯,與已犯相比,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二十三條犯罪已經實施,但因非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為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與既犯相比,處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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