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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隨著春節臨近,不少地區的上一場大雪尚未消融,河南的下一場大雪正在蓄勢待發。近日,鄭州人們堆雪人好玩,引起了全國各地的關注。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小編對于雪地里“玩”的看法有些不同。我在想:如果雪停后,業主沒有及時修好物業,那么業主在小區里行走時不小心摔倒了。或者即使摔倒特別嚴重,物業管理公司是否可以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2020年初,一場大雪過后,各小區物業公司開啟了“清雪模式”。然而,在牛家小區,物業公司尚未清除公共通道上的積雪。業主們逐漸踐踏了道路。它變成了“冰面”。不幸的是,牛已是80多歲的老人了。他走路時不小心滑倒了。他在醫院接受了20多天的治療。經醫療機構評估,他被診斷為十級傷殘。關于賠償問題,牛某家屬因與物業公司未能達成協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觀點:物業公司承擔80%的民事賠償責任。
判斷依據:小區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屬于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業主有義務按時足額繳納物業費。為業主提供出入便利,既是物業管理公司的法律義務,也是合同義務。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有義務及時清除小區公共通道的積雪,并采取防滑措施。物業管理公司應充分認識到,降雪后若不及時清除通道積雪,極易導致道路濕滑,增加行人跌倒的可能性。此外,牛雖然年事已高,但在法律上仍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應該預見到在雪地行走時有滑倒、摔倒的風險,并負有注意義務。其行為存在主觀過失,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物業公司承擔80%的責任,牛承擔20%的責任。
律師提醒:物業公司應按照法律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提供服務,消除社區環境安全隱患,保證服務質量,為社區業主提供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