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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的特點:
具有所有擔保權的共同特征:從屬性、不可分割性和實物代位權。
質押的標的物為動產和可轉讓權利,不動產不得設立質押。因此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質押是讓質物占有權的擔保物權,對標的物的占有權是質押成立的前提條件。
質權的設立:
交付是質押成立的必要條件。
交割包括實際交割、指示交割和簡單交割。然而,這不包括控球權的變化。
交付標的物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交付標的物為準。
質押擔保范圍:
保證索賠: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保管費和實現質押的費用。
質押的效力:
1、對標的物的效力:對附屬物的效力:質押的效力延伸至附屬物,但如果附屬物未交付,則對附屬物無效。對利息的影響:質權人有權收取利息,并用利息償還因收取利息而發生的費用、利息和主債權。
2、對質權人的效力:
質權人的權利:
質押財產的占有,在債權清償之前,質權人有權占有質押財產。
(2)收集水果。
(3)轉型。
處分質押財產并優先受付價款。
(5)要求繳納費用的權利。有權要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的費用。
質權保全權:質物可能毀損或者價值顯著減少,足以損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質權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約定用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被擔保的債權或者存放于約定的第三人。與出質人。
質權人的義務:
(一)保留主題。
返還質物的義務——質權消滅時。
3、對出質人的影響:
出質人的權利:
因質權人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質權人未妥善保管質物,可能導致質物滅失、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提存質物,也可以要求提前清償債權并返還質物。質押財產寄存的,質押財產寄存費用由質權人承擔;質權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被擔保的債權時,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