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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村村民李某因突發疾病去世。李與妻子育有兩個孩子。李生前與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承包人代表人為李某,承包經營權共有人為李某的妻子和子女。李生前在銀行有存款。李死后,村委會以土地承包方死亡為由,準備收回承包地。
此外,李某的繼承人找到了李某的存款收據,但不知道支付密碼,也不知道如何提取存款。那么,李某去世后,村委會是否有權收回他生前承包的土地呢?李生前的繼承人如何提取他存單上的金額?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實行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家庭承包方式,以戶為單位承包。農民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地的一切權益。我國實行耕地統一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結婚后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離婚、喪偶,仍居住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再居住在原居住地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人的繼承人在承包期內請求繼續承包的。承包的,應予支持。由其他人承包的是指,承包人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擔人在合同期內請求繼續承包的,應當支持?!?/p>
李某與村委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中,合同經營權的共有人為李某的妻子和子女。土地承包人李某去世后,李某的妻子仍居住在原居住地。李氏繼承人有權在土地承包期內依法延續承包地。因此,發包村委會無權收回承包地。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存款人死亡后,法定繼承人為證明其身份和提取存款的權利,應向公證機構申請儲蓄機構所在地有公證處的,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繼承權證明,儲蓄機構可以辦理轉賬或給付手續。
押金繼承權發生爭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儲蓄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辦理轉賬或者支付手續?!按婵钊死钅乘劳龊螅钅车钠拮?、子女及其他合法繼承人為證明其身份和提取存款的權利,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儲蓄機構應當辦理轉賬或者繳費手續。
文/北京悅誠律師事務所
劉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