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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的進步,汽車越來越普及。這種趨勢不僅方便了人們的出行,也使得交通事故的發生越來越頻繁。沒有人愿意遇到交通事故,但事故只能盡量避免,而無法預防。那么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該如何劃分呢?責任劃分后,責任方不斷找借口推卸責任。我們應該如何應對?首先是事故責任問題。如果我們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又無法自行解決,報警是最好的選擇。如果只是一些輕微的劃痕,那么事故雙方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問題,如果責任不能劃分,那么雙方都應該在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向交警部門尋求幫助。隨后,交警部門將根據現場能夠找到的證據,確定事故雙方的責任。這個時候,切記不要因為害怕承擔責任而選擇逃避。否則,除了承擔責任外,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方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給公私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刑事拘留;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發生交通事故后,我們也要注意保留現場證據,千萬不要做出銷毀證據的行為,否則將被視為承擔全部責任。因此,遇到交通事故時不要害怕。承擔責任和逃避責任只會讓你承擔更大的責任。交警部門確定責任后,下一步就是事故雙方的賠償階段。這個時候,有些人就會利用借口來推卸自己的權利。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一般來說,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解決:第一種是自行協商,即找到需要負責的一方來討論賠償等問題。但總體來說,這個方法是成功的。解決問題的機會很小。其他人已經開始用借口拖延了,所以談判對于這樣的人來說并沒有多大用處。如果協商不成功,那么我們可以選擇第二種方法。雙方一致請求交警部門調解。一般來說,在交警部門的調解下,雙方的問題都應該得到解決。如果還是不行的話,那么我們只能最后一個選擇,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執行。然而,法院對此類民事案件通常側重于調解。調解不成后,將進入正式司法程序。法院判決后責任方仍不承擔責任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那么發生交通事故后我們可以獲得什么樣的賠償呢?對于這個問題,我們應該分兩種情況來討論。第一,事故造成車輛損壞,但未造成人員傷害。這種情況下,賠償一般只包括車輛的維修費用。這個一般來說賠償的金額不是很大,所以雙方協商后完全可以解決,責任方也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補償對方。第二種情況是比較嚴重的交通事故。此類事故不僅會造成車輛損壞,還會造成人員受傷甚至死亡。這種情況下,責任方除了承擔車輛的維修費用外,還應當承擔人身傷害賠償責任。
事實上,交通事故本質上是責任方對對方實施的侵權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合理的治療和康復費用,以及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給予殘疾生活補助費和殘疾補償金補償。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一般來說,發生交通事故后,非責任方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等,具體金額需要由專業部門根據情況進行計算。實際情況。如果責任方拒絕或拖延賠償,那么我們可以通過上述三種方法來解決問題。當然,無論采用哪種方法,我們都應該保留或收集足夠的證據。一般情況下,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最好的證據,但也不排除發生糾紛。這個時候,我們就需要自己去收集證據。只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院才能作出判決。最后,我補充一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關于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發生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及故障的嚴重程度。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因兩個以上當事人的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責任。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雙方均無過錯,屬于交通事故的,雙方均不承擔責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第六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逃逸的;故意損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了避免承擔法律責任,當事人棄車逃逸、躲藏的,如果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逃亡人屬于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不減輕責任。交通事故我們每個人都有可能發生,所以我們應該了解相關規定,以便做好準備,防止在遇到交通事故后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