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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工傷賠償?
法律分析:
1、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2、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一切工傷賠償均由單位承擔。
3、首先,單位需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4、住院所需的醫療費、陪伴費、生活費等由單位支付。停職期間工資福利不變,由單位按月發放。
5、治療完全完成后,進行工作能力傷殘鑒定,并根據傷殘鑒定結論提出傷殘補償方案。
6、如果用人單位未提供合理補償,您可以向勞動部勞動仲裁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負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
(二)住院伙食補助;
(三)在協調區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
(四)安裝、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六)一級至四級殘疾職工領取的一次性殘疾補助費和每月殘疾補助費;
(七)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的,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扶養親屬撫恤金和工亡撫恤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負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按月領取的殘疾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應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職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繳納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預支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報銷。用人單位逾期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