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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我先解釋一下什么是重婚?從法律上講,重婚罪有兩種形式:
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重婚罪,即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解除前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沒有配偶的人在知道自己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登記結婚。
另一種是事實上的重婚,是指配偶雙方在婚姻關系解除前,雖未重新辦理婚姻登記,但以夫妻身份同居的行為。或者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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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形式在現實中是有明確定義的,即如果一個人在沒有與現任配偶離婚的情況下與另一個人取得了結婚證,那么肯定會被視為重婚。
但這種情況在現實中很少見,大多數都是第二種情況。
第二種事實重婚在現實中很難識別:
首先,他們必須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
“以夫妻之名”是指一男一女的同居必須是夫妻名義,而且是現實。
所謂夫妻名義,是指雙方必須公開宣稱是夫妻,并稱呼對方為夫妻。
所謂真實夫妻,是指雙方存在真實的兩性關系。
現實中,那種以夫妻名義不敢相稱的外遇或通奸行為,不能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罪。
其次,這種關系需要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
長期穩定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說,如果雙方住在一起,就需要常年住在一起。僅僅住在一起一晚、一周、一個月都不算長期穩定。必須至少一年或更長時間。
因此,如果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但長期沒有以夫妻名義穩定同居,即使雙方都有孩子,也很難認定重婚。
很多網友表示,如果雙方都有孩子,婚姻也定下來了,那還算重婚嗎?
有沒有孩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們是否作為夫妻共同生活了很長時間。
重婚罪講的是過程,而不是結果,因為設立該罪的初衷主要是為了保護一夫一妻制。因此,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應以重婚罪處罰。至于是否有子女,并不是重婚罪的條件。
因此,如上所述,要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還是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其關鍵要素是該同居需要以夫妻名義進行。
男女同居如果符合上述事實重婚情節,就可以構成重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反,只能接受道德批評,而不能受到法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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