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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合同怎么避免發生訴訟糾紛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合同怎么避免發生訴訟糾紛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提交訴訟狀、身份證復印件、訴訟費、證據到法院立案大廳辦理手續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約定管轄法院,但也存在約定無效情形,其中包括約定的法院與合同必須存在密切聯系,如法院所在地為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如果均不存在上述聯系點,則約定無效,當事人可按照法定管轄起訴。法定管轄包括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則依照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確定。
謝邀!
先看約定管轄是否有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協議管轄需要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選擇的管轄法院不屬于上述任何一家法院,那么這個約定不受法律保護。
另外,約定的管轄法院需要明確,如果設置了兩個可選擇的法院,那么這樣的協議管轄也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約定管轄有效,那么就需到約定的法院去起訴。
如果約定的管轄無效,就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訴。
不知道你們約定的法院是哪里。不過追索工程款的案件,在哪里審理不會差別太大的。
約定管轄需要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才算有效。
1.約定的法院一般需在這5個法院之中選定,即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和標的物所在地。如果約定的法院不屬于上述五個法院之一,那么一般來說,可以認定約定的法院與案件糾紛無密切聯系,這就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該約定管轄無效。
2.不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對于一些特殊的案件,為了方便查清案件事實,法律不允許約定管轄,如不動產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如果屬于這些糾紛,約定管轄無效。
3.不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一般來說,一審案件應當由縣區法院受理,特殊的案件,比如涉外、標的額較大(各省標準不同)、知識產權類等案件,由中院一審。所以,如果違反了級別管轄的規定,約定管轄也是無效的。
對照下自己的情況看看,再想辦法。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沒有別的辦法,按照合同自治原則,雙方約定了管轄法院,只能在約定法院立案,本地法院無法受理,如果勉強受理了,一旦對方提出管轄異議就屬于錯案,法官就會受到處理。你覺得自己有理,證據充分,就按照合同約定的法院申請立案,沒有其他辦法可以解決。要想省事,可以到當地請個律師,由他全面代理。
通常,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合同可通過查驗電子簽名使用的數字證書是否完整快速證明合同內容是否經過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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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以下幾個方面為合同糾紛提供快速可靠的維權通道:
1、電子合同真偽驗簽服務
合同當事人可通過在線查看簽章所使用的數字證書鑒定企業用戶或個人用戶的有效身份,由于數字證書具有唯一性,因此可根據證書完整性快速校驗電子合同的真偽,提升合同真偽鑒定效率。
2、電子數據存證服務
電子合同簽約平臺聯合權威公證處提供合同數據存證服務,可對對電子合同生成、簽署、傳輸全過程存證;也可對電子數據永久保全和托管,并同步存儲于權威公證枳構。
合同產生糾紛時,當事人可申請出具權威公證書,證明電子合同歸檔存儲期間未經任何篡改。
可以去平臺上仲裁,很多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都開通了一鍵仲裁服務,直接可以提交到仲裁委立案實時跟進案件進展。
通常情況下,在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上,很多人都難以證明:這份合同是我簽的,這份合同沒有被篡改等問題,在仲裁時會遇到很多困難,建議大家使用與仲裁機構合作的電子合同平臺如眾信簽,可以直接在平臺申請一鍵仲裁,能省去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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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問題有3種時效,超過時效有些麻煩,你只有分清這三種時效,才能確定你的權利,如何去救濟。
第一種時效,是勞動監察的時效。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勞動法以及社會保險法的規定。那么勞動行政部門應該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勞動監察部門對用人單位行政處罰的期限是兩年。如果超過兩年。你再投訴用人單位違法行為。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勞動監察不予受理。
第二種時效是,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要求經濟補償的時限是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超過一年的,而且仲裁失效也沒有中止中斷的情況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會以超過仲裁時效抗辯,勞動者是會敗訴的。
第3種時效是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費的,那么對于這個時效,社會保險法并沒有規定,很多地方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超過兩年不予受理,但這樣做是非常不合理的,也不合法律的精神原則上來說,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只要勞動者證明相關的事實一般是不受兩年期限的限制,當然作為員工在處理中一定要把握好相關的關鍵問題。
單位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超出訴訟時效,能討回公道?
社保費征繳模式為勞動行政部門管理、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征收部門征繳,申請或要求補繳發生在勞動行政管理和申報核定階段,根據最高法的觀點,社保費補繳不屬勞動爭議,為行政部門的職責,《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因此申請或要求補繳即在社保登記、申報核定階段社保行政部門的行為受兩年時效的限制?!渡鐣kU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社會管理部門的職責,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金,無論欠繳社保費或者拒繳社保費,社會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沒有時效性。
所以如果用人單位根本沒有為員工進行社保登記,超過2年的且已中斷的違法行為就可能存在時效的問題而無法通過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命令來完成補繳。當然用人單位主動辦理補繳是可以的。
那么用人單位不補繳而勞動行政部門和社保核定機構又以超過時效不受理,員工就沒有辦法了嗎?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了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員工可以憑勞動行政部門不能補繳的決定書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不能按時辦理退休、少領取的養老金等等損失。
頭條上關于社會保險的話題很多,說明現在員工保險意識比以前有很大提高。但在現實中對投訴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案件的處理很可能不能遂投訴人的心愿。
現階段,國家奉行的方針主要還是就業第一,保障第二,即先鼓勵更多的創業者創業,興辦企業以吸引更多的人就業,只有企業經營穩住了,企業才會為員工考慮保險問題,所以現在許多地方主要還是用行政手段引導用人單位為員工參保。這些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若企業不參保,不得上市,產品不能進入政府釆購目錄,不得參加政府工程的投標,企業法人代表不能當選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及評先等等。如果企業一開辦,就要求企業參保,否則就不核發營業執照,則很有可能扼殺一批創業者,許多人也會認為這地方營商環境不行。
所以,對一些員工關于社保方面的投訴,勞動監察一般會去用人單位調查,了解是否有參保能力,有經營狀況可以,會督促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但不會往前面追索,因為整個企業都末參保,不能只滿足投訴者一個人的訴求?,F在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也不對社會保險訴求進行判決,估計也是基于此考慮。
作為勞動者,入職時就應了解單位的參保狀況以作出個人選擇,中途也應及時選擇辭還是留。
社會發展水平就這樣,員工和企業主兩難啊。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要為員工繳納社會,未繳納加倍罰款,作為勞動者能保留公司工資發放憑證對后續追討會比較有利,但勞動糾紛會先由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調解,可能無法得到雙倍賠償,因為有些勞動者本身不愿意參保等原因,但一般可以在勞資雙方協調下得到相應補償,無法調解的可向法院上訴,但對勞動者來講費時費力。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合同怎么避免發生訴訟糾紛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合同怎么避免發生訴訟糾紛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