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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包括:
1、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
2、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
3、公力救濟是指訴訟。
可以的。司法局在各鄉鎮及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司法所是可以對一般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 ,但其前提條件必須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并且經調解達成協議后雙方自愿履行。
因為該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如果一方不予履行,守約方可以就爭議的問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直接以該調解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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