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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原則上不能要求車輛市場價值折舊賠償,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予以支持。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賠償車輛折舊損失?聯合國大會邀請會員國和國際社會將每年11月的第三個星期日設立為“世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紀念日”。法信推出《機動車交通事故及車險糾紛實用法律知識》系列文章作為提醒。每個人都關心道路交通事故及其后果和成本。
裁判規則
1、待售新車損壞后的折舊損失屬于直接損失,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某汽車銷售公司訴劉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件要點:受損車輛是一輛待售新車。損壞后,其價值必然會下降。該折舊損失屬于直接損失,并非保險公司所稱的間接損失,保險公司在免責條款中也沒有明確具體說明。提醒,故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范圍。
原審法院:福建省龍巖市武平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2023年10月13日《人民法院報》第3版
2、新車購買時間短,行駛里程低,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結構損壞,客觀存在折舊損失。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折舊損失。——吳某某等人與陳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件要旨:保險公司已履行向車輛投保人明確解釋間接損失免責條款的義務,并提交了相應證據。投保人主張間接損失系車輛損壞造成,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原則上不支持折舊損失。但涉案車輛為新車,購買時間短,行駛里程較低。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結論,結構性損壞縮短了車輛的使用壽命。在道路上行駛會帶來安全風險和折舊損失。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投保人主張的折舊損失。
案號:京民申6719號
原審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1-12-08
3、車輛折舊損失和替代運輸費用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已盡到相應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分公司王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車輛
案件要旨:若無證據證明涉案車輛因交通事故損壞,嚴重影響行駛及安全性能,且車輛折舊損失不屬于第:010條規定的財產損失——、人民法院關于車輛折舊損失的主張無效。得到支持。車輛折舊損失和替代運輸費用屬于間接損失。如果保險公司已盡到相應免責條款的提示和說明義務,則不承擔折舊損失賠償責任。
案號:魯14民終4114號
原審法院: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2-02-24
4、待售新車因交通事故損壞后,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折舊損失。這是一種特殊情況,損壞的車輛是待售的新車。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吳川縣明忠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要點:對于是否支持車輛折舊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表示,對此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原則上不支持。但在少數特殊和極端情況下,也可以考慮適當的補償。涉案受損車輛為待售全新車輛。待售車輛與其他在用車輛完全不同,具有一定的商品屬性。雖然在交通事故中損壞后已經修復,但已經不能再作為交通工具使用了。當新車以一定價格出售時,不可避免地會存在折舊損失。人民法院基于受損車輛為待售新車的特殊情況,支持了折舊損失,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進行賠償。
案號:黔03民終5585號
原審法院: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1-09-23
司法視角
司法實踐中機動車折舊損失索賠的認定
1.車輛折舊損失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
車輛折舊損失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對于被保險人或者侵權人是否應當賠償具有重要意義。實踐中,車輛投保后,由保險公司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實踐中不存在爭議。但如果是間接損失,保險公司通常會以車輛折舊損失屬于間接損失為由拒絕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投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停業、停止行駛、停電、停水、停產、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的損失。損失、電壓變化等,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包括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化而貶值、修理后價值降低等損失以及其他間接損失。”中國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條款》號明確:“因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害造成第三人財產價值貶值,不屬于財產損失的直接損失”。第三方的財產,而是間接損失。因此,該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綜合上述現有行業規定和司法實踐,筆者認為,車輛折舊損失一般應認定為間接損失,但特殊情況下也可認定為直接損失。例如:交通事故導致裝載在卡車上的未售出或未交付的商用車損壞。商用車是新車。受到打擊后,無法以與新車相同的價格出售給消費者。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減值損失,減值損失應當確認為直接損失。
2.車輛折舊損失是否應該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車輛折舊損失賠償的建議》指出,目前我們還不具備充分支持車輛折舊損失的客觀條件。原因是:第一,因車輛維修更換舊件是否存在溢價,從而導致盈虧抵銷的問題。其次,折舊損失補償會增加道路交通參與者的負擔,不利于經濟發展。第三,目前評估市場不規范,評估損失的認定隨意性較大。四是會導致大量索賠車輛折舊損失的案件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基于上述考慮,我們對此項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原則上傾向于不支持。在少數極端情況下,也可以考慮適當補償,但必須嚴格控制。司法實踐中,相當多的當事人委托評估機構對車輛折舊損失進行評估,以主張車輛折舊損失,并據此主張賠償。因此,當當事人提供了車輛折舊損失的證據后,法院需要作出支持或不支持的明確結論和判斷依據。
那么,我們應該如何處理車輛折舊損失呢?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司法人員應該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精神,即原則上不會支持,但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支持。如果決定支持車輛折舊損失,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必須達到一定水平作為必要條件,不能簡單以車輛折舊價值作為衡量標準。由于車輛價格本身差異很大,修復一輛價值數百萬的車輛的一個部件的費用可能相當于一輛僅售幾萬元的車輛的價格。因此,簡單以車輛的折舊金額作為判斷是否支持的標準。應檢查事故車輛是否有結構損壞。只有當事故車輛出現結構性損壞、車輛技術性能下降、發生不可挽回的內傷時,才可以考慮支持車輛折舊損失。如果車輛修復后基本能恢復原狀,且車輛核心部件沒有明顯損壞,則不存在車輛折舊問題。二是注重對評價和鑒定結論的審查。尤其是在目前國家沒有統一的車輛折舊計量標準的情況下,評估市場有待規范,評估損失的認定隨意性很強,車輛折舊損失的評估必須經過嚴格審查。實踐中,尚無權威、官方認證的評估機構對車輛折舊損失給出科學的評估結論。因此,對于評估機構做出的評估價格,雙方當事人會存在較大差異,尤其是受單方委托時。審查評估結論時,應當注意評估結論的合理性。同時,還應考慮事故雙方的責任程度、車齡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實踐中,如果雙方分歧過大或者鑒定結論明顯不合理的,可以委托價格認證中心進行鑒定。
3、車輛折舊損失保險公司是否應該賠償?
實踐中,有些案件將車輛折舊損失認定為間接損失,不考慮保險合同的約定,直接向侵權人確定賠償。這種做法值得商榷。《關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財產貶值損失問題的批復》根據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條款》第十條第三款及保險合同條款中的免責條款,車輛折舊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免予賠償。但需要注意的是,《關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財產貶值損失問題的批復》和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條款》屬于保險行業法規和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屬于法律法規禁止的范圍。因此,車輛折舊損失屬于間接損失,免賠條款與酒后駕駛、無證駕駛、事故等有關。免責條款及其他條款均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責條款。因此,保險公司仍需證明其對免責條款做出了充分的提醒和說明,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如果不能證明,則不產生免責條款。生效后,保險公司仍應賠償車輛折舊損失。
法律規定
1.《司法實踐中機動車車輛貶值損失索賠問題探析》
第十一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人身權利的損害;包括民法典第1179條和第1183條規定的各種損害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損壞車輛的修理費用、車內物品丟失以及車輛救援費用;
因車輛丟失或者無法修復,更換車輛的費用相當于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
依法從事貨物運輸、客運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而造成的合理停運損失;
因非營業性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改用普通替代交通工具所發生的合理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我院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賠償問題的建議”的答復》起草征求意見時,討論最激烈的就是機動車是否應當賠償“折舊損失”的問題。從理論上講,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補償損失。因此,只要有損失,就應該得到賠償。但司法解釋最終并沒有對機動車“折舊損失”的賠償作出規定。主要原因是我們認為任何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出臺都必須結合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進行綜合判斷。目前,我們不具備完全支撐折舊損失的客觀條件:
雖然理論上很多觀點認為折舊損失是可以賠償的,但仍存在不少爭議,如因修理以舊換新是否存在溢價,造成損益抵銷問題;
折舊損失的賠償必須考慮一國的實際道路交通狀況。在事故率較高、人們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有待提高的我國,補償折舊損失會增加道路交通參與者的負擔,不利于社會經濟發展;
我國目前評估市場尚不規范。在追求利潤的驅使下,評估機構在確定減值損失時具有很大的隨意性。由于折舊損失數額認定不科學,案件可能存在實質性不公平,增加侵權人的負擔;
客觀地說,幾乎每輛發生事故的機動車都會存在折舊損失。規定折舊損失可能會導致大量本來不會起訴的交通事故案件涌入法院,不利于減少糾紛。
基于以上考慮,目前我們對這一損失的賠償持謹慎態度,原則上傾向于不支持。當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況下,也可以考慮適當補償,但必須慎重考慮,嚴格把握。我們將繼續關注機動車折舊損失補償理論界和審判實踐的動態,加強調查研究。今后,如果社會客觀條件允許,我們也會做出適當的調整。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