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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往往是一個家庭中最值錢的財產,因此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的問題通常是我們律師辦案過程中當事人關注的焦點。不僅如此,一些當事人還喜歡未雨綢繆,提前與對方簽訂相關協議,以確保日后離婚時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割財產。但由于很多當事人不了解法律,此類協議因違法而無效。例如以下幾種情況。
男女結婚時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子。由于男方之前已經離過婚,女方對這段婚姻并不放心。隨著女兒的出生,女方順手提出與男方簽訂了一份《婚姻生活協議書》的合同,明確了雙方對家庭的權利和義務。此外,還特別規定“雙方均不得提出離婚,否則視為提出離婚的一方自愿放棄房產,全部房產歸另一方所有”。此后,隨著女子的疑心越來越重,經常無緣無故地與男子發生矛盾,導致男子身心俱疲。不得已,男方找到了我的律師,打算咨詢離婚事宜。考慮到上述房屋協議的內容,男方希望通過訴訟否定該協議的法律效力,然后再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律師欣然接受了丈夫的委托請求,并立即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
法庭上,女子手持白紙黑字寫好的協議書,聲稱該協議是雙方完全自愿簽署的,且男子明確知道協議內容,因此該協議有效。對此,律師反駁稱,雖然該協議是雙方協商自愿簽訂的,但其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則,因而無效。法律規定,“婚姻家庭受法律保護。實行婚姻自由……”可見,法律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任何違反這一原則的行為都是無效的。本案中,男女雙方在協議中寫道:“雙方均不得提出離婚,否則提出離婚的一方視為自動放棄財產,財產全部歸對方所有。”這顯然是違反婚姻自由原則的,所以提出將房子丟給離婚一方一方造成的不良后果自然無效。
最終,法院采納了我律師的觀點,裁定撤銷協議中禁止離婚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