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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分居期間財產分割協議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即有效,對雙方也具有一定的約束力。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不能對當事人強制執行,否則協議對債權人無效。分居期間財產分割協議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即有效,對雙方也具有一定的約束力。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不能對當事人強制執行,否則協議對債權人無效。
分居期間財產分割協議只要協議內容真實合法,即有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單獨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之間關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不能對對方強制執行。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協議對債權人也無效。法院只需滿足以下條件即可強制執行:
1、有有效的行政判決;
2、判決書必須有可執行的內容;
3、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
4、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執行申請。
5、服從人民法院管轄。
簽訂離婚協議后,您后悔財產分割會合法,但不一定有效。人民法院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財產分割有效。當事人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9條
當事人達成以協議離婚或者人民法院離婚調解為條件的財產債務清償協議的,離婚不成,離婚訴訟中一方又后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債務清償協議無效。無效的,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其情形,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當事人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和債務清償的規定,對男女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登記后,當事人對履行上述協議有爭議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問題后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