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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借貸糾紛如何處理好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借貸糾紛如何處理好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請不請律師,這個肯定是要根據案件事實情況和當事人自身的經濟情況去考慮。
請律師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希望律師提供法律上的幫助。有的案件確實相對簡單,事實也很清楚,證據也十分充足,法律適用方面上也可能不會存在問題,那這種情況,有時候就未必需要委托律師。
對于民間借貸糾紛來說,也相對是比較簡單的一類糾紛。民間借貸最重要的證據主要是借條(欠條)以及付款憑證,原則上這兩個證據就足以證明借貸事實的存在。若因為證據不足或對于案件事實有爭議,這個則最好委托律師,或者咨詢律師。
委托律師,另一直接的問題就是律師費,這就與當事人的經濟情況相關聯。當事人委托律師,可以對律師特別授權,那對于整個案件從起訴立案,開庭審理,到法院最后出具判決書,這個過程都可以由律師全權負責,都是律師可以提供的服務。所以當事人基本可以不用擔心案件事情,客觀上便利及高效。
面臨幾個問題:
1.勝訴或敗訴的問題,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你自己也可以打贏,但是否是最大勝訴就不一定;
2.把握被告的問題,有沒有連帶被告,這個可能只有律師比較有專業判斷,比如要不要起訴對方配偶等等,畢竟如果增加一個承擔責任的被告,你的債權實現的保障就多一分。特別是現在很多債務人沒有財產或轉移財產的情況。
3.利息、違約金等利息計算問題,不請律師你自己是否能準確判斷,保障自己最大勝訴;
4.拿不拿到錢的問題,這才是債務官司的重點,是債務官司原告所關心的。我們現在面臨的現狀是很多官司打贏了被告也不會主動付錢,基本上主動付錢的是少數。那么可能你就面臨打贏官司拿不到錢的重大問題。
請律師可能就不一樣,律師幫你把握誰能追加為被告;律師能幫你把握利息和違約金計算,保障你能獲得最大勝訴;律師會幫做訴訟方案,有利于訴訟推進和債權實現;律師會幫你先做財產保全,在起訴前或者起訴的時候就查封對方財產,這樣官司一勝訴你的債權就多一分保障,特別是面對那些狡猾的被告,自己名下不放財產,或者已經轉移財產的,這種情況律師就能發揮重要作用,幫你找財產和提供執行方案。
有人說執行是法院的事,申請法院執行就行了,實則不然,法院執行案堆成山,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法官通過查控系統查一下,再讓被執行人報告一下,如果沒有,那么這個案件就躺那里了,過六個月就可以終結本次執行,你的案件就速之高閣了。
所以說債務官司贏不是重點,債權人在乎的是錢能拿回來,所以很多情況下請律師還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不損害第三方利益行為的民商事和解行為;第二,即使是判決生效了,也是可以和解的;第三,如果雙方達成了新的和解協議,是否去申請原判決書的強制執行是你的權利,你可以自主決定。第四,判決生效后,申請強制執行是要你去申請的,你不申請,法院不會主動執行對方。第五,如果你不放心,可以先申請強制執行,然后在執行法官的支持下與對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至于你說的終本,你都沒有去申請強制執行,何來終本一說?
法院判決生效后,如何和對方和解呢?有兩種途徑可以走。
1、私下和解
因為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如果債務人找到債權人,不讓其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愿意自動履行生效判決,或者愿意分期付款,債權人也答應的話,雙方是可以簽訂一份《協議書》,重新約定還款事宜。
但如果債務人再次違反該《協議書》,那么債權人就只能到法院再次起訴,所以說私下和解并不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2、執行和解
就是債權人申請執行后,雙方在法院執行局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在執行和解協議書上明確約定,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和解協議自動解除,雙方仍恢復執行原生效判決。
這樣的好處顯而易見,少了重新起訴的程序,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總之,和解可以,但最好是選擇執行中和解,免得又給了債務人拖延的機會。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借貸糾紛如何處理好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借貸糾紛如何處理好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