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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后增加了一條。作為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這是我國刑法對有影響力的人的規定:“為獲取不正當利益,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其他人員,或者賄賂離任人員的。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被罰款。”
1.主題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負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實施本罪。而且,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行賄對象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本罪的受賄對象包括:(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二)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系的其他人員;(3)雇員離職所在國;(四)辭職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五)與辭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系的其他人員。
1.“近親屬”的認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
2.“密切關系人”的認定
一般認為,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是指有特定關系的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號(法發[2007]22號)規定,“有特殊關系的人”是指與國家有近親屬、情婦(夫)等共同利益的人。工人。
三、對“情節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理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法解釋[2016]9號)規定,對影響力人物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適用標準,參照本規定執行。關于受賄罪的解釋。
根據該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受賄數額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元;(二)行賄數額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且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行賄三人以上的;(二)利用違法所得進行賄賂的;(三)通過賄賂謀取職位晉升或者調整的;(四)賄賂國家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員,實施違法行為的;(五)賄賂司法工作人員,影響司法公正的;(三)其他嚴重情節的。
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應當視為第一款規定的“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刑法第390條規定。損失”。
根據該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特別嚴重”:(一)受賄數額五百萬元以上的;(二)受賄數額500萬元以上的;2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且有本解釋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二)利用違法所得收受賄賂的;(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晉升或者調整的;(四)賄賂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國家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的;(五)賄賂司法工作人員,影響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
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四、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號(法解釋[2016]9號)規定,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行賄三人以上的;(二)利用違法所得行賄的;(三)違反行賄規定謀取職務晉升或者調整的;(四)賄賂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國家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的;(五)賄賂司法工作人員,影響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
單位向有影響力的人行賄數額超過二十萬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曹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