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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采礦權糾紛案例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采礦權糾紛案例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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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探礦權、采礦權等礦業權糾紛案件,應當依法保護礦業權流轉,維護市場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促進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
2.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礦業權出讓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請求確認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
第三條受讓人請求自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載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確認其探礦權、采礦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礦業權出讓合同生效后、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頒發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開采,經出讓人同意已實際占有勘查作業區或者礦區的受讓人,請求第三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采礦權糾紛案例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采礦權糾紛案例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