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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伙未經清算,向法院申請請求解除合伙關系法院可以受理。請看案例——合伙未清算 依法被駁回安慶法院網訊: 原告朱某與被告李某、余某是好朋友, 2008年三人口頭約定合伙養殖,并各有投入。這期間,因朱某要求退伙,三人產生矛盾。為此朱某于2010年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兩被告李某、余某支付其墊付的合伙資金。兩被告則反訴,請求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合伙關系,并由朱某承擔合伙虧損60000多元。在訴訟過程中,朱某因證據不足,撤回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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