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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房地產糾紛怎么查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房地產糾紛怎么查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審理此類案件存在兩個問題:
一是程序問題,即房屋買受人未對查封的房屋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能否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實體問題,即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法院能否進行確權?關于程序問題,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于對案外人異議處理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應先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對執行法院的處理不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買受人未經執行異議這一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駁回其起訴。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并未明文規定執行異議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買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并無不當。關于實體問題,實踐中也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院不應予以確權,因為《物權法》明確規定登記才產生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效力,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僅產生債權效力,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另一種觀點認為,《物權法》已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也是物權變動的依據之一,從充分保護買受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法院應當予以確權。
我們認為,對上述程序問題,由于法律并沒有對當事人的此項訴權作明確限制,從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角度出發,應允許買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對實體問題,雖然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物權變動采取登記要件主義,買方未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尚未取得物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等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可見,該條規定實則對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作了例外性規定。在此種情形下,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雖然善意第三人尚未取得物權,但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不動產,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法院可支持善意第三人的訴請,將不動產物權的權屬確定給他,且停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審理此類案件存在兩個問題:
一是程序問題,即房屋買受人未對查封的房屋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能否逕行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實體問題,即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法院能否進行確權?關于程序問題,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于對案外人異議處理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應先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對執行法院的處理不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買受人未經執行異議這一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駁回其起訴。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并未明文規定執行異議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買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并無不當。關于實體問題,實踐中也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院不應予以確權,因為《物權法》明確規定登記才產生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效力,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僅產生債權效力,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另一種觀點認為,《物權法》已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也是物權變動的依據之一,從充分保護買受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法院應當予以確權。
我們認為,對上述程序問題,由于法律并沒有對當事人的此項訴權作明確限制,從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角度出發,應允許買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對實體問題,雖然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物權變動采取登記要件主義,買方未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尚未取得物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等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可見,該條規定實則對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作了例外性規定。在此種情形下,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雖然善意第三人尚未取得物權,但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不動產,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法院可支持善意第三人的訴請,將不動產物權的權屬確定給他,且停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房地產糾紛怎么查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房地產糾紛怎么查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