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一家企業來到晉安區稅務局納稅服務大廳,向工作人員咨詢拆遷安置房屋納稅問題。公司原有房產被政府征用,通過置換獲得7棟房屋。
晉安區稅務局稅務服務部工作人員詳細講解了公司享受的契稅免稅政策,并幫助公司財務人員成功申報了增量房屋交易的契稅和印花稅。公司最終減少契稅8.03萬元。

案例亮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一)土地、房屋被所在地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縣級以上土地、房屋所有權重新取得;(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滅失的,業主應當恢復房屋所有權。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我省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征用、征收土地、房屋而重新取得土地、房屋所有權的情況。選擇貨幣補償方式回購土地、房屋的,交易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的,免征契稅。交易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超出部分征收契稅;如果選擇房屋產權或土地使用權調換,不繳納差價的,免征契稅。契稅,如果支付了價差,就要對差價征收契稅。
福州日報記者曾建兵通訊員周嘉瑩
來源:福州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