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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醫學糾紛怎么定罪的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醫學糾紛怎么定罪的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如果在醫院治療
發生醫療事故
不是醫生侵權
屬于醫院,醫生是職務行為
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根據刑法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對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里所說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一、醫生故意傷害案件的量刑標準是
醫生涉嫌故意傷害罪,也應當依法判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傷害罪立案條件是
1、犯罪的行為主體。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要負刑事責任。
2、客體條件。故意傷害罪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為客體要件,對于是否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并不影響罪名的成立。
3、傷害的行為。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還應有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施行的傷害行為。傷害的行為方式既可以直接用刀、棍、槍或拳打腳踢等暴力手段;也可以是間接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動物等對故意傷害他人;有的還使用化學藥品、激光、放射線等非暴力的手段傷害他人身體。
4、行為人的主觀意識。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犯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身體造成還繼續放任其結果的發生。所以,此時查清行為人的故意性是十分有必要的,這點是區分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及過失致人死亡的重要標志。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后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醫學糾紛怎么定罪的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醫學糾紛怎么定罪的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