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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民主》白皮書指出,人民通過選舉和投票行使權利,選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人來持有和行使權力,是中國民主的重要形式。要了解我國的選舉,我們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要點。
民主選舉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體現。選舉在整個人民民主進程中占有非常關鍵的地位。從國家政治的角度來看,選舉民主為民意表達提供了自由、充分的渠道。對于選舉人來說,選舉是履行公民責任和義務、依法合理行使選舉權的過程;對于當選者來說,選舉是對其領導力、治理和行政能力的考驗。
在我國,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方式是直接或者間接選舉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政府、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的領導人員,都是國家權力成員;農村村民委員會、城鎮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主任、副主任、委員,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由選舉產生。這些制度設計都是由憲法規定和保障的。通過選舉,保證國家政權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領導人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這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生動體現。
將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結合起來。選舉是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民主的全部。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個國家是否民主,關鍵在于人民是否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取決于人民有沒有選舉權,也取決于人民有沒有廣泛參與的權利;這取決于人民是否獲得了參與選舉過程的權利。什么是口頭承諾,更多取決于選舉后這些承諾履行得如何。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時才被喚醒,而投票后就進入冬眠狀態;如果他們在競選時只聽花哨的口號,而選舉后卻沒有發言權;如果他們只是在拉票時受到青睞而被排除在外選舉后的寒冷,這種民主并不真實。民主。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兩個重要形式,一是人民通過選舉和投票行使權利,二是人民內部各黨派在重大決策前充分協商,就共同問題盡可能達成共識。在中國,這兩種民主形式并不相互取代或否定,而是相輔相成、相輔相成。它們共同構成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特點和優勢。
這兩種形式的民主如何結合起來?總要求是促進和保持人民參與選舉、協商、決策、管理、監督等民主過程的時間連續性、內容完整性、運行合力性、廣泛性和可持續性,使國家能夠在政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環節、各個方面反映人民的意愿、聽到人民的聲音,有效防止選舉時許諾、選舉后無人問津的現象。具體而言,一方面,民主協商貫穿于選舉民主的各個環節,例如候選人的準備、確定等。無論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選舉,還是國家權力成員的選舉,在準備和提名候選人的過程中,往往都有一個廣泛征求意見的過程。這本質上是嵌入選舉民主的協商民主的方法。正在進行中。另一方面,要把投票權的行使與協商民主無縫銜接,在談判未能達成協議時,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啟動投票程序。投票程序是選舉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協商溝通討論的事項涉及人事安排、重大工程項目投資等重大決策時,在委員會體系中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將啟動投票表決。得票最多的人將把該計劃成為最終決定。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選舉民主和協商民主是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相輔相成的。
我國的選舉是廣泛的、真實的和發展中的。廣泛性。我國的選舉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國家機關選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選舉、企事業單位民主選舉等。據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發布會顯示,我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數為262.3萬人,其中縣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47.8萬人;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代表,特別是工人代表、農民代表、專業技術人員代表、婦女代表、少數民族代表等都有明確的要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共進行了12次鄉鎮級人大代表選舉、11次縣級人大代表選舉;目前,全國縣鄉兩級人大換屆選舉即將結束,參與選舉的選民超過10億。截至2020年底,50.3萬個行政村全部建立了村民委員會,11.2萬個社區全部建立了居民委員會。6億農村村民、3億城鎮居民參加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選舉。此外,現階段我國共有基層工會組織280.9萬個,覆蓋企事業單位655.1萬個。這些基層工會也是民主選舉產生的。
真實性。我國的選舉過程是人民的參與,是真實的現場體驗,是選民意愿的自由表達。可以想象,如果選舉過程被金錢資本或者其他財閥勢力控制,那么強大的資本就會綁架輿論。這樣的選舉會扭曲人民的投票意愿,無疑是一場虛假選舉。
發展性的。我國的選舉符合我國國情,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與時俱進。隨著人民群眾民主要求的不斷提高和民主政治實踐的深入,選舉的形式和方式不斷更新,如采用電子投票、計票系統等。又比如,根據網絡輿情變化,在對網絡輿情進行認真篩選后,及時調整優化選舉內容和形式,充分體現選民意愿;ETC。
我國的選舉是平等的。平等選舉在我國有一個發展過程。幾十年來,我國及時修改了選舉法。選舉全國人大代表時,農村與城市每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從新中國成立初期的8:1,增加到1995年的4:1,再到1:1:2010年1.1,逐步實現城鄉人口平等選舉。
1953年和1979年的選舉法均規定:“每個選民在選舉中只有一項投票權”。但由于過去我國經濟文化發展相對落后,一票一值平等的實現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限制條件無法完全實現。1953年,我國第一部選舉法明確規定,城鄉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數量的選民。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農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是城市代表所代表人口的八倍。也就是說,每個農村選民的實際投票權是每個城市選民的八分之一;選舉省、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農村選民的投票權為城市選民投票權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當時的背景是,我國人口構成中工人和農民的比例相差很大。如果按照統一標準分配代表人數,農民代表的比例將大大超過工人代表的比例。只有規定城鄉代表在人口中的比例不同,才能保證工人階級在各級人大代表中占相對多數。對此,鄧小平在解釋1953年選舉法草案時指出:“選舉中這些不同比例的規定,在某些方面并不完全平等。但只有這樣的規定,才能真正體現“只有這樣,全國各民族、各階層才能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擁有與其地位相當的代表”。我們以后還必須采用……更加完善的制度。選舉制度”和“向更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選舉過渡”。
2007年,黨的十七大提出“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全國人大代表”,實現城市選民和農村選民平等的選舉權。農村選民“用同樣的人口產生平等的代表”是可以實現的。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了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其中最大的亮點之一是實行城鄉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代表分配的原則是:人人平等、地區平等、民族平等。此外,對各界代表人物集中的地方也要給予適當照顧。2010年3月14日,選舉法第五次修改,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的人口數確定。直轄市,以各代表所代表的城鄉為基礎。分配應當遵循人口平等的原則和要求,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至此,全國人大代表平等選舉權終于正式確立和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