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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彩禮糾紛判決了執行不了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彩禮糾紛判決了執行不了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從表面上看,彩禮是男方贈送給女方的。所謂贈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還。
但彩禮與一般的贈予行為不同,它實際上是以雙方結婚作為附加條件的。根據這一現實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有三種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于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雙方并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以結婚索要彩禮,后又悔婚應當返回彩禮,如不還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返回。這法院會判的!
如判決后女方不執行,可再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也可追加刑事訴訟,以詐騙罪罪行以法處理。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被判定「退彩禮」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天價彩禮”的現象確實存在,可“天價彩禮”與“退彩禮”之間卻沒有明顯的因果關系。首先,符合法律規定的三種情況,才會被判決退還彩禮;其次,多數當事人不因錢多錢少而起訴,更多是覺得不值得或不服氣起訴對方退錢。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歡迎留言咨詢。
對于以結婚為條件索取高價彩禮或若干物品的行為,如果雙方不能結婚或者婚約解除,一方要求退還彩禮或退還財物的,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決全部返還或者部分返還。如果法院判決返還,當事人不改造生效判決,也不返還,不僅僅是老賴的事情,很可能會構成拒絕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犯罪,申請執行人可以向公安機關要求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刑事立案,對其違法行為予以查處。如果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不予立案或答復不予處理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法院判決被執行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法院只有在一方以結婚為條件索要巨額彩禮或者超出當地合理生活水平的財物的情況,一旦發生婚約變化,有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返還彩禮或財產,法院原則上會支持的。
你的闡述有點混亂,從你說的情況可以明確的原審案件已經生效而且原告已經申請執行,對方不服提起的申訴應該是提起再審申請。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再審申請是不會產生中止執行的效果,只有通過了再審審查,原審法院或者上級法院認為有再審必要的,才會裁定中止原執行行為。所以你現在還是可以跟執行法官溝通執行的問題,執行是不會中止的,除非再審申請已經通過,如果決定再審法院也會另外通知你的。
其次你說對方起訴你的話,針對同一個事情是不能重復起訴的,可能對方是針對另外的事情起訴你吧,這個方面你需要跟法院方面溝通了解清楚,究竟是對方對你另案起訴還是僅僅只是申請再審原案件,不同的程序產生的后果是天差地別的。
另外,再審審查是很嚴格的,如果一審判決已經生效,而原審一切程序合乎法定規則的話,再審申請是很難通過的。
你還是應該跟法院溝通,一方面去跟執行法官溝通執行的進展和下一步計劃,現在全國法院都在推進解決執行難問題,法院也會抓得比較緊,你態度堅決一點,多花點功夫還是值得的;另一方面你最好找原審法官或者轄區法院的立案庭咨詢一下,你是否有民申案件(就是再審申請的案件)或者是新的民事案件,了解清楚才能明確怎么應對。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彩禮糾紛判決了執行不了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彩禮糾紛判決了執行不了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