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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日報
近年來,金融領域刑事案件高發
專家建議加快金融犯罪治理供給側改革
12月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最新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一審判決書。林某,河北省邯鄲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判處相應有期徒刑。
《法制日報》記者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近年來,基層法院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作出的一審刑事判決數量逐年增加:2016年為3894件,2016年為5388件。2017年為5915家,2018年為5915家。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只是金融犯罪的一大類。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0月底公布的數據顯示,2014年至2018年,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擾亂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等刑事案件10.9萬件。
近日,在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主辦的“理論審查與司法鑒定學術研討會”上,金融犯罪也成為討論的話題。與會專家認為,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等原因,金融犯罪案件呈上升趨勢。應對金融犯罪問題,亟待加快金融犯罪治理供給側改革,包括完善金融相關立法、改革金融監管體系、擴大金融犯罪偵查權限等,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安全。
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金融犯罪案件高發
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林某受聘于天津市一家健康咨詢公司擔任經理。期間,他明知該公司不具備合法財務資質,但仍組織侯某、林某等公司員工通過承諾支付高額利息、按期償還本息等方式吸引社會公眾資金。
判決書顯示的信息顯示,林某任職期間,其及其團隊成員共吸引張某等集資參與人278萬余元,給該基金造成無法挽回的經濟損失138萬余元——提高參與者。
集資參與人報案后,公安機關于2018年10月傳喚林某涉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該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今年11月29日,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認為,林某參與公開宣傳投資理財并承諾高額回報,吸收不特定社會公眾巨額資金,擾亂社會秩序,違反國家理財規定。金融秩序。一審以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5萬元。
類似案件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并不少見。
《法制日報》記者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關鍵詞搜索發現,2016年基層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書3894件,2017年作出刑事判決書5388件,2018年作出刑事判決書5915件,判決數量逐年增加。年。呈增加趨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屬于金融犯罪的一種。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黃曉亮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根據我國刑法,金融犯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犯罪,包括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或實施財務欺詐。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0月底公布的數據顯示,五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擾亂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等刑事案件10.9萬件。
在黃曉亮看來,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在內的金融犯罪案件的高發,一方面反映出金融活動本身非常活躍,涉及金融領域的違法行為相應增多;另一方面,說明我國金融監管體系還不夠完善,為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進行違法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
暨南大學法治營商環境研究中心主任楊丹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金融犯罪總體呈現一定增長趨勢,但并不包括所有類型的金融犯罪。增長較快、數量較多的案件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件和信用卡詐騙案件三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件快速增長,主要與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廣泛應用有關。在各種網絡平臺和移動互聯網上,犯罪者實施犯罪更加容易、更加隱蔽、更具欺騙性。逃避監管更容易。”
依法懲治金融犯罪
加強行業日常監管
我國始終保持對金融犯罪的高壓打擊,這也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應有宗旨。
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重點。早在2015年4月,公安部、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等部門就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利用離岸公司、“地下錢莊”轉移非法資金專項行動。
2017年7月,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召開。本次會議的主題是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
這次會議后,中央強調金融安全是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求加大打擊“金融大鱷”力度。公安部隨后出臺相關意見,對打擊金融犯罪作出部署,包括配合有關部門完善金融法律法規,積極推動刑法修改懲治金融犯罪。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發布第十批指導性案例。這三起案件均屬于金融證券領域犯罪。分別是朱偉明操縱證券市場案、周輝集資詐騙案、葉京生等人組織領導的傳銷案。
同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旨在系統修改關于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以更好地發揮刑法預防和懲治犯罪的功能,維護國家安全。財務安全。
2019年1月下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維護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楊丹認為,無論是司法機關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釋及相關文件,還是發布指導性案例,都表明了司法機關嚴厲打擊涉及個人的金融犯罪的態度。同時,司法機關針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金融監管漏洞提出了相關建議,有利于完善金融風險防范預警措施。
楊丹還表示,針對社會需求,主管部門也在不斷完善行業法律法規,依法加強金融監管。例如,2014年以來,我國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加強行業日常監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完善金融相關立法
壓縮金融犯罪空間
12月12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北京閉幕。會議在部署2020年經濟工作時指出,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
隨后,央行在學習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時提出,進一步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協調對金融基礎設施、金融控股公司、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加快補齊體制短板,完善金融法律法規體系,逐步由治標向治本轉變。
在黃曉亮看來,這是減少金融犯罪的制度完善的方向。“減少金融犯罪等經濟犯罪需要多方面考慮。其中,完善金融監管體系是減少金融犯罪的有效途徑。它具有很強的前端意義,金融監管機構應加強與司法機構的聯系,發現金融體系的漏洞并采取積極措施進行修復和完善。”
當然,針對金融犯罪的司法處罰和應對,雖然是事后措施,但也是對金融監管體系的回應。它可以發現監管體系的缺陷和不足,明確相關主體在金融活動中的法律義務,挽回或減少金融犯罪。因此造成的損失是必要的措施。”黃曉亮說。
黃曉亮認為,遏制金融犯罪需要綜合政策,構建金融犯罪綜合懲防體系,加大金融犯罪治理供給側改革力度,包括完善金融相關立法、改革金融監管體系、遏制金融犯罪規模擴大等。調查權。最大限度減少金融犯罪的空間。
楊丹的建議是,如果想從制度層面減少金融犯罪的發生,需要加強行業綜合監管,在市場準入、網絡平臺、網貸公司等領域構建綜合治理體系。另一方面,嚴厲打擊金融犯罪。對違法行為,監察機關發現犯罪線索后,將及時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動。(記者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