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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婚姻成立條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無效婚姻的范圍如下:
(一)重婚。
雙方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即結婚的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婚姻。
雙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即男方未滿二十二周歲、女方未滿二十周歲即可登記結婚。
《民法典》第1051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重婚;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正式婚姻的概念和定義
肉體婚姻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與他人舉行的婚禮或合法的婚姻程序,但實際上只是名義上的夫妻身份,沒有實質內容。婚姻必須是男性和女性完全自愿的。禁止任何一方強迫另一方,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婚姻必須是男性和女性完全自愿的。禁止任何一方強迫另一方,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于22歲,女性不得早于20歲。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禁止結婚。
第1049條
男女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婚姻,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書。完成婚姻登記后,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婚姻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3、無效婚姻是否自始無效
無效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婚姻關系自雙方結婚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無論婚姻是否長久,婚姻關系從一開始就被法律認定為不存在,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婚姻,又稱無效婚姻,是指男女之間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因違反結婚法定條件而未能生效,應當宣告無效的婚姻。
嚴格來說,無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種,它只是用來說明以婚姻名義非法結合的一個具體概念。無效婚姻本身并不稱為婚姻,而只是同居關系。
《民法典》第1054條
無效或宣告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重婚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宣告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在上面的文章中,我們已經回答了有關無效婚姻的概念和范圍的問題。相信大家對此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本文沒有完全解答您的問題,您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專業律師在線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