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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件美好的事情,兩個獨立的個體走到一起組成一個家庭并共同生活。一旦兩個人結婚,他們的所有收入就成為共同財產。包括婚后取得的個人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等。
不過,每個人在婚前都擁有一些財產,主要包括房產、車輛、存款等。房產和車輛只要能證明是個人在婚前購買的,并登記在冊的,就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一個人的名字。這個比較簡單。那么如何驗證存款呢?主要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通過婚前財產公證。這種方法比較完善,在西方國家也比較流行。對于我們的傳統來說,尤其是對于普通人來說,我們可能一時無法接受,所以這種方法很少用。第二種方法比較簡單,只要雙方有明確的書面協議即可。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財產為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也可以部分歸對方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雖然是婚前個人存款,但有沒有什么情況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呢?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因為錢畢竟是一種東西,很難區分這十萬元和那十萬元,也不能像房產、車輛等那樣通過登記來改變。
例如,女方婚前個人積蓄為100萬元。婚后,這筆錢全部用于夫妻倆經營的生意,年收入20萬元。如果這20萬元約定不明確的,則這20萬元將視為夫妻共同經營的營業收入。
再比如,如果女方用這10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子,并將房子登記在夫妻倆名下,則視為通過贈與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果想繼續將這100萬元及其收益保留為個人財產,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按照第1065條的規定,訂立明確的夫妻財產協議。
當然,這個協議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對第三人無效。